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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支付给个人违约金约50万元,请问个人取得违约金收入5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吗?

违约支付给个人违约金约50万元,请问个人取得违约金收入5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吗?

公司和个人签订代销协议(个人帮公司代销化妆品),因公司提前终止协议,违约支付给个人违约金约50万元,请问个人取得违约金收入5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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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帮忙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有哪些方式?

企业帮忙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有哪些方式?

 企业帮忙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有哪些方式?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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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认缴的股份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东转让认缴的股份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注册资本为认缴制,实缴0元,公司尚未产生收入和盈利。A股东转让300万元的股权给B股东,实际是0元转让,但转让协议上的转让价格写的是:B股东出资300万元购买该股权。请问这种情况,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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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改时候,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成资本公积,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股改时候,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成资本公积,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10]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关于“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改,有限责任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成股本的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转成资本公积的部分,是否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此项规定未以是否股改作为判断免税条件,因此股改而发生的上述行为也应纳税。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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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是否需要申报个税

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是否需要申报个税

 老师您好!公司支付给个人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代扣代缴,但是低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免征个税,那么还需要在个人所得税报税系统上进行零申报吗?谢谢老师!

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因此,申报表需要如实填写。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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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资薪金+奖金一起进行汇算清缴吗?

员工工资薪金+奖金一起进行汇算清缴吗?

 A职工2019年工资薪金10万,年终奖1万,公司做为扣缴义务人已按10万工资、1万年终奖单独计税申报。
请问在2020年3月个人所得税汇算时,A职工可以直接按照11万的工资薪金进行汇算清缴吗?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第一条 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第二条  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第三条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果A职工1万年终奖单独计税申报,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假如您员工只有您描述的工资薪金没有其他综合所得收入,且不超过12万元的,参考上述文件第二条规定则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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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住房需要交哪些税?

个人出租住房需要交哪些税?

 个人出租位于东西湖区的个人住房,月租金3000小,需要交哪些税费,谢谢🙏!

回复如下:
个人出租住房:对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的情形,房产税4%;增值税,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个人所得税10%。
对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月租金超过10万元的情形,房产税4%;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增值税税额的(7%或5%或1%),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税额的3%,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增值税税额的2%,个人所得税10%。
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动产销售和出租代征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58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三、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增值税计算公式(五)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税办发〔2019〕5号)文件规定,2月1日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累计月代开金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代开的普通发票税额免征增值税,代开的专用发票税额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累计月代开金额超过10万元的,按照累计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即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10%;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10%。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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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公司有劳务派遣服务,那计算福利费等超不超标的工资薪金的基数包含劳务派遣的发放工资成本吗?

人力资源公司有劳务派遣服务,那计算福利费等超不超标的工资薪金的基数包含劳务派遣的发放工资成本吗?

 人力资源公司有劳务派遣服务,那计算福利费等超不超标的工资薪金的基数包含劳务派遣的发放工资成本吗?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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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终奖在春节前发放总额的80%,剩余20%在春节后汇算清缴前发放,针对上述年终奖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呢?

公司年终奖在春节前发放总额的80%,剩余20%在春节后汇算清缴前发放,针对上述年终奖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呢?

您好。

业务背景:公司年终奖在春节前发放总额的80%,剩余20%在春节后汇算清缴前发放。

咨询业务:针对上述年终奖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呢?


员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或单独计算。如选择单独计算的,可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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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员工探亲来回路费,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报销员工探亲来回路费,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税官好,我司是一般纳税人。针对我司职工(合同制员工)探亲休假,公司给予报销了来回路费,请问这个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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