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8月份聘请专家针对两个不同的项目进行评审,产生每人次500元,8月份每个专家产生劳务费用共计1000元,我司进行劳务发票的代开,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问题:
我司代扣代缴个税时,是按500元/次扣除相关税费后进行个税的缴纳,还是需要按月份汇总劳务所得总额1000元扣除税费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今年中秋节到了,然后公司有一个项目在装修,请的都是农民工,这个项目是外包给乙方,农名工是乙方请的。问:中秋节我公司也送购物卡给农名工,是否要申报个税?还有购物卡也送给供应商,是否申报个税?还是属于招待费呢?
根据您的叙述,贵公司赠送给农民工和供应商个人的购物卡应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我们是证券公司,单位给每人购买了工装,要求每天上班必须穿工装,不穿要罚款。请问这个工装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对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予以明确,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我单位有两个员工,租房和后来购房都在同一主要工作城市,2019年1~8月都是租房,享受了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2019年9月两人都买了房,享受首套房贷款且自9月份还贷。一人买的是期房,2021年3月份交房,现在仍然是租房居住,现在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想从9月份修改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打电话问了江苏12366,确认1~8月份享受租金扣除,9月份后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政策上是可以的,但APP通不过,提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但我查询了税务总局网站,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纳税人有自有住房是指,纳税人已经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请问该个人是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还是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还是可以选择?另一人买的是二手房,原租房截止9月中旬,9月中旬后准备入住自购住房,9月可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10~12月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吗?谢谢
您好,咨询下我单位有非居民个人目前已经达到居民个人条件,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交什么材料或办理什么手续吗?目前还是按照非居民个人申报个税,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有无具体操作的规定或细则?
非居民个人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无须向税务机关报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我公司在职员工,上个月同时从其他单位取得收入,对方单位未代扣代缴个税,我公司可以将此收入并入我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中代为申报个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您好,请问公司给退休人员补发奖金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非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若是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时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几个月计算?当年度退休人员和以前年度退休的人员是否有区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尊敬的领导,你好,我想咨询一下,个人转让父母无偿赠与我的房屋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需缴纳,比例是多少?其次个人转让受赠房屋免交个税中的自住5年且唯一住房中所指的唯一住房是本市唯一住房还是省内唯一住房?换句话说,在省内其他城市有住房的个人转让受赠住房是否还可以享受免征个税的条件?希望领导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已与纳税人电话沟通,确认纳税人转让房屋为住房。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如下:
有一个员工6月由其他单位调入,并从6月开始在我单位代扣个税。我们8月份发了去年的一次性奖金,看介绍一次性奖金可以并入全年综合所得计税。问,像他这种情况,在预测全年累计收入和累计个税的时候,也是按12个月测算吗?
正常公式是:一次性奖金+月工资*12-专项抵扣*12-附加抵扣*12-5000*12,再算税,他这种情况也是这么算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我知道一次性奖金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税,也可以并入全年累计综合所得计税,那能不能和当月工资一起进行综合合并,然后进行拆分计税呢?我在薪税保上计算的一次性奖金筹划工具,它就是把某些人员的当月工资、当月发放的一次性奖金重新拆分,进行的计税,说是这样达到了对职工最有利的计税。不知道能不能这样进行计税?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