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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私房出租个人所得税如何区分适用据实征收还是核定征收?

私房出租个人所得税如何区分适用据实征收还是核定征收?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自然人在厦门市范围内将自有房产或租入房产出租,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出租或转租房产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发布时间:2021-03-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个人所得税一次性年终奖申报问题

个人所得税一次性年终奖申报问题

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一次性年终奖金时,是否可以一部分员工的年终奖以一次性年终奖金申报,一部分员工计入当月工资申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发布时间:2021-03-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支付竞业禁止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支付竞业禁止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如果员工离职,2年内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我公司同类的业务,员工离职时分两年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

想咨询:对于这种竞业禁止补偿金,是否应理解为不属于我公司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离职补偿金,也不属于员工与我公司存在后续雇佣关系取得的收入,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支付的竞业禁止补偿金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上述理解有误,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什么缴纳,分两年支付的如果计算税金。谢谢


对员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取得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按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计算征收。对分月取得的补偿金按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总额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后,可在分月领取时按月扣缴税款。 

发布时间:2021-03-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体检费需要分摊计入每个员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体检费需要分摊计入每个员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我公司每年为员工集体安排体检,体检项目由公司确定,费用由公司与医院直接结算,请问体检费需要分摊计入每个员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3-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逾期未申报,是应该按照合伙人分别处罚,还是只处罚一次。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逾期未申报,是应该按照合伙人分别处罚,还是只处罚一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布时间:2021-03-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请问防暑降温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请问防暑降温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鲁人社规【2018】12号文件规定,将鲁人社【2015】45号文件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15】45号)文件规定,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7、8、9月4个月计发,所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按上述规定发放的高温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3-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总工资减扣除的就是我能收到的工资,然后现在讲新规实行后原来扣的税可以找回来

总工资减扣除的就是我能收到的工资,然后现在讲新规实行后原来扣的税可以找回来

我在一家公司兼职,每个月他们按工资过八百➖800后乘百分之二十,总工资减扣除的就是我能收到的工资,然后现在讲新规实行后原来扣的税可以找回来,怎么找,需要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4号公告”精神,我父亲2018年1月以175万元在昆明购二手房128.56平米(唯一住房),19年1月无偿赠予给我(唯一住房,独子),9月1日后我欲175万元转让该房,请问我需不需要上交个人偶然所得税?如需上缴,税率税金具体为多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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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商业保险,是当月还是次月计入工资薪金?

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商业保险,是当月还是次月计入工资薪金?

2019年1月,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3600元,保单2月生效,单位应当1月还是2月计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呢?因为不是很确定保险落到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是指什么时候,不懂这个,所以咨询一下,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四、关于税收征管  (一)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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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定期定额征收

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定期定额征收

我有一个个体户,于19年8月开业,小规模纳税人,已经批了定期定额。核定月销售额是2w,所得率是5%。若第三季度申报超6W,是不是免增值税,10月申报个人生产经营所得={6w*0.05*3-(5000*3)}*0.05=0


(是否发生不动产转让业务,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以便我们予以回复。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政策解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上述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优惠。另外,如不符合,则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或者依照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以及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核定应纳所得税额适用如下计算公式:月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月核定经营额×所得率×12-业主费用年减除标准)×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12。所得额是指经营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但尚未减除业主费用的余额,所得率﹦(经营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但尚未减除业主费用的余额)/经营额﹦所得额/经营额。双定户开出发票的经营额不高于核定经营额时,按核定经营额申报纳税;开出发票的经营额高于核定经营额时,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全额计算申报缴纳应纳税款。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适用如下计算公式: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计算的当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开出发票的经营额×所得率×12-业主费用年减除标准)×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12。实行储税划缴的双定户开出发票的经营额高于核定经营额时,先按核定的税额划缴税款,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计算的应纳税额与核定税额的差额部分由双定户另行申报缴纳。因此,详细建议您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关广州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相关规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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