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注册地为深圳,是否需要在6月30日前填报工商年报?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O八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试点开展滚动年报工作的通知》(市监信〔2018〕9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我局自公告之日(2019年4月18日)起实施商事主体滚动年报,即商事主体自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上一自然年度的年度报告。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不包含外资分公司,外资分公司实行滚动年报)和归属海关管理企业、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充装单位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外不实施滚动年报,年报时间为1月1日至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实施滚动年报,年报时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如贵司符合滚动年报,年报期限应为:2022年12月-2023年1月。
申请人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首页—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办理入口—通过统一认证方式登录(使用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登录“注意:选择个人登录选项,非法人登录选项”)-进入个人中心-点击“我要申请”—全部事项—主体业务(点击下一页查看)—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清算组备案公告、债权人公告、集团成员公示、公司减资合并分立公告—点击“办理”。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O八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试点开展滚动年报工作的通知》(市监信〔2018〕9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我局自公告之日(2019年4月18日)起实施商事主体滚动年报,即商事主体自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上一自然年度的年度报告。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不包含外资分公司,外资分公司实行滚动年报)和归属海关管理企业、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充装单位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外不实施滚动年报,年报时间为1月1日至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实施滚动年报,年报时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
1、如企业因未报送年报被载入异常名录的,请进行补报,年报申报后,系统自动移出经营异常,如需补报年报:请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首页—政务服务-商事主体年度报告-登录系统-进入年报公示页面即可填写相关年报信息进行公示。2、如系统未及时移出异常名录,申请人可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政务服务-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公示平台-异常名录移出申请。
目前修改市场监管联系人需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修改,操作流程:第一步:关注“深圳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第二步:点击“公众服务”,选择“设置/修改市场监管联系人”;第三步: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并点击“下一步”;第四步:根据提示输入新的市场监管联系人姓名、电话和身份证号,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第五步: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名认证;第六步:进入实名认证界面,根据提示进行操作;第七步:认证通过,市场监管联系人信息修改成功。可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政务服务—商事主体年度报告—查看“企业市场监管联系人设置流程”。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O八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试点开展滚动年报工作的通知》(市监信〔2018〕9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我局自公告之日(2019年4月18日)起实施商事主体滚动年报,即商事主体自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上一自然年度的年度报告。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不包含外资分公司,外资分公司实行滚动年报)和归属海关管理企业不实施滚动年报,年报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实施滚动年报,年报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详细信息:申请人可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右上角的搜索栏输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试点开展滚动年报工作的通知”)可查看相关信息。
1.信用中国上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可以修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可以修复嘛?
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第十三条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
三年期满后,是系统自动撤销公示还是需要当事人申请?
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年09月01日已生效,为什么现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公示期间还是5年,企业2017年的行政处罚还在系统上有显示?
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填报企业工商年报时,本期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数据,是只填写单位负担部分?还是填写缴纳总数,即单位负担部分加上扣缴个人部分?
每月申报缴纳社保时,既有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又有代扣代缴个人的。
具体填报是哪个数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中规定,企业应当自行公示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如果企业因为增资发生了股权变动,并没有股权转让,那这个股权比例有发生变动,需要自行公示么?例如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A和B各出资100万元,各占股份50%,如果A增资800万元,B不增资,A股份变更为90%,B股份变更为10%,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自行公示股权变更信息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