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15年6月份实际占用土地用地建造厂房,于2020年10月同土地局签定土地合同,合同约定交付日期2020年11月之前,请问2015年7月-2020年11月这段时间用不用交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规定:
发布时间:2021-11-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