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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养殖的增值税减免

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养殖的增值税减免

A公司委托B公司进行生猪饲养,A公司免费向B公司提供猪幼崽、饲料、兽药、技术支持,(A公司的财务核算上猪幼崽、饲料、兽药等不做销售处理,计入生产成本),B 公司在自有猪舍代A公司养殖,等生猪达到出栏状态后由A公司收回再销售,根据代养协议A公司支付给B公司代养费,B公司给A公司开具代养费发票,请问,A公司回收的生猪再对外销售,能不能按照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政策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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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应何时抵减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应何时抵减增值税

这个问题网上争论的很多,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增值税一般计税纳税义务发生时不分项目,预缴的增值税全都可以抵减增值税;一种是只能抵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项目中已经预缴的增值税,如果抵了其他项目预缴的增值税,实质上是其他项目预收的房款没有预缴增值税。请问?新疆是如何执行的?希望以文字形式答复。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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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有关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有关问题

我公司是陕西省西安市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开发的一个房地产项目持有一个土地证、四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十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我公司以该开发项目整体作为一个清算对象进行清算。因为该开发项目是一个立项批复、整体一次性开发且账务处理上也是以这一个项目整体为成本核算对象的。请问,我司以该开发项目为一个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进行土增清算是否可行?

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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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饲养肉鸡回收后能否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

委托饲养肉鸡回收后能否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

公司委托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肉鸡饲养,肉鸡回收后公司再对外销售能否享受自产农产品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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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外卖配送服务2020年疫情期间是否免增值税?

美团外卖配送服务2020年疫情期间是否免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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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收取的快递费,是否做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我们公司收取的快递费,是否做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对外销售电脑一批,向购买方收取了货款和快递费,但是我公司并没有快递业务需要找第三方快递公司帮我们邮寄电脑,快递公司开发票是开给我们公司

问题一:我们公司收取的快递费,是否做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问题二:向购买方收取的快递费如果作为价外费用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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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出售使用过的挖掘机,应当如何纳税?例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出售使用过的挖掘机,应当如何纳税?例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1.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之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经营性物品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2.个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财产原值,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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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和抗癌药品,能否按单品种进行简易征收备案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和抗癌药品,能否按单品种进行简易征收备案

1、我公司为药品批发企业,经营10个不同厂家不同品种的生物制品和抗癌药品,其中有4个厂家的4个品种向我司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剩余6个厂家的6个品种是按13%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

2、我公司能否按照单品种进行简易征收备案,即对上述4个厂家的4个品种按简易征收3%缴纳增值税;剩余的6个厂家的6个品种按厂家开给我司的13%税率正常缴纳增值税;

3、对厂家来说,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也可以不选择简易征收,选择是清晰的;但是对药品批发企业,同时经营多个不同厂家的不同药品,如果上述6个厂家的6个品种我公司也被迫只能按照3%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就导致了增值税链条的中断,而且造成药品批发企业税负大幅增加。因为实际操作中,厂家自身如果选择了简易征收,会对下游药品批发企业的简易征收增值税负担在毛利中进行弥补;但是如果厂家自身本就是按13%正常销售的,而药品批发企业因为公司里有部分品种进行了简易征收备案导致所有生物制品和肿瘤药品都只能按3%进行销售,厂家是不会对下游药品批发企业此部分负担进行弥补,直接导致药品批发企业无法正常经营此部分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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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转让永久性使用权 车位,是按照出租不动产还是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转让永久性使用权 车位,是按照出租不动产还是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规定: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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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安置房屋置换收入作为拆迁安置费计算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扣除

房地产企业安置房屋置换收入作为拆迁安置费计算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扣除

某房地产公司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对拆迁安置户原地安置,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国税发(2006)187号文,对拆迁户取得的房产按本企业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问题一:在计算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允许扣除,对于安置房确认的拆迁补偿费是否扣除?政策原意是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允许扣除,因安置房确认的拆迁补偿费企业虽未支付,但也未收到房款,是否视为支付,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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