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但是咨询厦门12366热线,香港居民出租厦门的住房给公司使用,香港居民无法按1.5%计算增值税,只能按5%由公司代扣代缴。请问是否正确?
香港个人出租厦门的住房给公司使用(月租金1万)需要交纳什么税,怎么计算?怎么代开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因此,增值税应由承租方代扣代缴。 根据增值税政策规定,该项业务虽然已由承租方代扣代缴相关税费,但仍然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内部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请专家提供咨询服务,每月按税后净额3000元作为劳务报酬,季度支付,即由我司承担增值税,增值税附加及个税。那么应该如何计算增值税、附加税和个税呢?个税可以按季度3个月合并缴纳吗?如何计算
如果各项税费由你司承担的,则专家实际取得的咨询所得为“咨询收入+各项税费”,应以此作为计算依据。 增值税 =咨询收入+各项税费 /(1+3%) ×3% ; 城建税 =增值税×(1%或5%或7%)(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3% (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2% (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文化事业建设费逾期是否会加收滞纳金?
如有滞纳金的话,政策依据是什么?
谢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请问:我们是一家生产医疗器械企业,打算出口美国,根据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简称FDA)的规定,在美国销售的医疗器械,必须经FDA的监督检验方可销售。每年需要付一笔FDA论证费及代理服务费(有美国当地代理公司办理)。我们支付境外的论证费及服务费是否需要在国内缴纳增值税并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服务,若不属于上述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则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若其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老师好!公司委托中介机构做年报审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动车发票)和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计业务约定书规定:交通费和住宿费由公司承担,可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吗?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请问预交的税款能退回吗,如何退回?
增值税,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有小数点吗,是否是非製造業不能有小數點,如零售業是否不能收小數點數量的發票,如果收了稅率就按製造業來收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七)建筑服务。……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