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信息如下:
1、甲公司主营业务为广告业;
2、甲公司为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纳税申报期限为按季申报;
4、2020年1—2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260000元,税额7800元,价税合计267800元;
5、2020年3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000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100000元。
请问:甲公司一季度能否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怎样享受?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是在工程所在地预缴3个点吗?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什么情况适用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购买合同约定需代建邮政办公楼,并按土地合同约定购买价移交给相关部门,现办公楼建设完成移交给邮政局,邮政局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开具发票后缴纳了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此部份收入是否确认为土地增值税收入,相应的代建成本是否作为开发成本,并加计扣除20%?请给予明确回复,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按照文件,并没有强制要求事业单位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强制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为什么有些客服说,事业单位购买增值税发票,纳税人识别号空着,发票不能作为入账凭证。
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且已无使用价值将其报废出售,该资产系2009年之后购进,且购进时取得是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请出售时按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谢谢!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国土出让文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项目红线外的一个村进行拆迁、改造为广场并对还建住房给村民。
请问,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该村的拆迁补偿、建设广场、还建房的的成本支出是否可以纳入成本扣除?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谢谢你们的回复,我们之前咨询2004年二手房交易是否有营业税的问题。看见你们的回复了。
请问一下,当时的2004年二手房营业税按照全额缴纳还是差额缴纳呢?
其次当时有征收个税吗?
最后我们查阅了当地当时的缴税档案,怎么没有找到当时有缴纳营业税的存根档案呢?
请回复为盼,谢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