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一家公墓公司,在公墓的山上(原属于荒山)上征用了一块土地,已由荒山变更为建设用地,该地块不属于城市、县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请问土地使用税收方面的政策?将来盖房,房产税政策,土地增值税方面的政策?谢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我是基层税务局工作人员在土地增值税管理中遇到几个问题:
1、现在土地成本中是否要扣除增值税?
2、现在一房产公司在出售房产时套房(普通住宅)的车位单独出售(车位单独确认收入),排屋别墅则赠送车位(不单独确认收入),车位均属于无产权车位,这种情况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需要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文件中将车位收入分摊至非普通住宅中?有何依据
3、房产公司与一农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协议名称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约定建成后20000平方面积无偿给合作社,因此土地成本明显低于市场价,在清算土地增值税该20000平方按市场价调增收入后,能否将相应的收入计入土地成本或者拆迁安置费中?有何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我公司为供应链服务企业,在销售行为过程中,产生的价外费用,如手续费、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应按哪个税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因此,您可按企业实际情况结合上述规定进行判断。
企业为民办非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的征收办法,税率3%,是否能享受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每月每人减免增值税750元的优惠政策?谢谢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你好,我是昆明市官渡区粮油储备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我想咨询一下增值税方面的问题。 我公司是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并且已于2015年通过“增值税免征备案”,合法享受“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近期,我公司在附近租了一门面,销售粮食(仅限于商品粮食),并且门店不在公司之外另独设立税务主体。 请问: 门店出售的粮食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第一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您好!房开公司营改增前销售房屋收到预收款交了营业税,现购买人需开发票,交纳了剩余的房款,应补营业税还是缴增值税?谢谢!
营改增前,房地产销售有预收款的,以预收款时间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改增全面推行后,房地产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变化,不再以预收款时间,而是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房地产企业已缴纳营业税的,开发商可以开具编码为“603”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营改增以后的,缴纳增值税。
我单位为昆明市官渡区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着区级粮食、油脂收储任务(2015年通过免征增值税备案)。近期我单位在公司旁租了一门店,销售商品大米、商品面粉、商品油,且门店不单独成立新的核算主体与纳税主体。请问:我门店销售的粮食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第一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可扣除的贷款利息需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里的金融机构证明具体指那些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请问,房地产企业预售房产预交的增值税可以跨房号、跨项目抵扣吗?比如:一、同一个项目的两套房屋(已达到销售条件),一月份收了两套房的定金,按3%预交了增值税,二月份一套房收了全款应按5%交增值税另一套房没见有收款,那么可以将一月份交的两套房的预交税金都扣除吗?二、如果是两个项目的房产呢?A项目达到征税条件,B项目没有达到,那么A可以抵扣B的预交增值税吗?
如果按增值税法,留抵税金是不分项的,我们如何操作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