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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加计抵减额是按照什么算出来的,是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还是当期全部的进项税额,就是上期期末留抵的算不算?

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加计抵减额是按照什么算出来的,是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还是当期全部的进项税额,就是上期期末留抵的算不算?

请问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加计抵减额是按照什么算出来的,是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还是当期全部的进项税额,就是上期期末留抵的算不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无法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无法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九项)。同时对“全部归该学校所有”作出了解释,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但我们高校碰到的问题是:非强制性培训不能开具非税票据,只能开具税务发票,而开具税务发票收到的培训费又不能上缴财政专户,结果就是高校无法享受这个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地下基础设施(非人防工程,已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建造的停车场,与购房人签订合同转让车位的永久使用权,一次性收取价款的,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地下基础设施(非人防工程,已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建造的停车场,与购房人签订合同转让车位的永久使用权,一次性收取价款的,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我房地产公司利用地下基础设施(非人防工程,已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建造的停车场,与购房人签订合同转让车位的永久使用权,一次性收取价款的,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未涉及产权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他类型房地产合并计算增值率还再细分成三类分别计算增值率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他类型房地产合并计算增值率还再细分成三类分别计算增值率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他类型房地产里包括储藏室,车库,营业房三类,在计算其他类型房地产增值率的时候是按照三类合并计算增值率还再细分成三类分别计算增值率吗。现在土地增值税清算采用三分法,如果在第三类其他型房地产再细分计算增值率,就变成五分法了。请问其他类型房地产再细分三类合理吗?


建议参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此次车辆转移的三方转账协议书,请问重力科技收到的车辆购买发票,是否可按增值税专票的税额在记账时予以抵扣增值税?

此次车辆转移的三方转账协议书,请问重力科技收到的车辆购买发票,是否可按增值税专票的税额在记账时予以抵扣增值税?

如图1:陕西北元水泥公司开车辆销售发票给陕西北元集团股份公司,图二:陕西北元集团股份公司开车辆销售发票给重力科技,图3:因车辆需过户,需要去二手车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重力科技收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被二手车市场收走用于开二手车销售发票,该销售发票直接由陕西北元水泥公司开给重力科技),图4:关于此次车辆转移的三方转账协议书,请问重力科技收到的车辆购买发票,是否可按增值税专票的税额在记账时予以抵扣增值税?


在增值税核算上,无论三方的债权债务如何核算,涉税的车辆请各自如实核算税款。如果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是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以您的业务为准,如果无法判断,建议各自持相关资料直接请主管税务机关判断。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公司是不是可以销售部分按13%缴纳增值税,安装部分按3%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同时安装部分跟B公司缴纳的增值税进行差额抵扣?

公司是不是可以销售部分按13%缴纳增值税,安装部分按3%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同时安装部分跟B公司缴纳的增值税进行差额抵扣?

我公司给老旧楼加装室外电梯,电梯是外购的,我公司跟小区业主签订的是电梯销售和安装2个合同,因为公司没有安装资质,现将安装工程分包给有安装资质的B公司安装,那么在税务处理上我公司是不是可以销售部分按13%缴纳增值税,安装部分按3%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同时安装部分跟B公司缴纳的增值税进行差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他类型房地产里还再细分三类分别计算增值率吗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他类型房地产里还再细分三类分别计算增值率吗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他类型房地产里包括储藏室,车库,营业房三类,在计算其他类型房地产增值率的时候是按照三类合并计算增值率还再细分成三类分别计算增值率吗。现在土地增值税清算采用三分法,如果在第三类其他型房地产再细分计算增值率,就变成五分法了。请问其他类型房地产再细分三类合理吗?


建议参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该5%的廉租房无偿移交给政府是否交纳增值税?

该5%的廉租房无偿移交给政府是否交纳增值税?

尊敬的领导: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一宗商住综合用地,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需要配套建设5%的廉租房(该5%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就已扣除,即为不可售),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请问:该5%的廉租房无偿移交给政府是否交纳增值税?我的理解是不应交纳增值税,理由: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中有明确的“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廉租房是一种公益事业,与配建的幼儿园、社区用房、托儿所等无偿移交政府的建筑物一样。2、如果将该5%的廉租房视为部份土地出让金的对价,相当于企业还应增加给该5%廉租房对应价值的出让金给政府,然后政府用该部份款购买该5%的廉租房,表面上企业销售该5%廉租房给政府应该计算增值税,但政府也要给企业开具同样金额的土地出让金票据,该金额可从销售额中扣减,实际企业没有增加增值税。不知是否正确?谢谢!!!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单位在2017年7月1日之前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填写不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单位在2017年7月1日之前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填写不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增值税收入在不确定金额是多少的情况下,可否以当月实际开票的上月收入来申报增值税,但是所得税以权责发生制预估收入申报,这样可以

增值税收入在不确定金额是多少的情况下,可否以当月实际开票的上月收入来申报增值税,但是所得税以权责发生制预估收入申报,这样可以

您好,增值税收入在不确定金额是多少的情况下,可否以当月实际开票的上月收入来申报增值税,但是所得税以权责发生制预估收入申报,这样可以吗,或是有什么指导性意见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但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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