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1、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 新项目一般计税条件下,交纳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有哪些。?
2、请问大市政配套费郑政文(2017)100号中每平方170元,可以做为土地成本在交增值税时扣除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一、……(三)销售额……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拍卖土地成交价款,有些地区合同明确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些地区土地成交价款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另行缴纳。另外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是否作为土地价款扣减增值税?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你好!我司于2017年6月份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工作,至今主管税务局未进场审核,请问:因时间间隔较长,是否可以在主管税务局进场审核时更新申报数据,如:2020年3月份进场审核,将原申报数据先更新至2020年3月份再审核,更新后若要补税,是否涉及滞纳金?谢谢!
答复如下:
纳税人应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需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您所述“是否可以在主管税务局进场审核时更新申报数据”,无法明确您所述具体事项,建议详细叙述后重新提交,或致电0591-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提问”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咨询。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
……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八、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你好,我司为一家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019年8月我单位对一家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进行投资,后因被投资单位融资计划有变,我单位于2020年2月份退出,经各方约定,由被投资单位返还投资本金,并按7%收益率计算溢价,请问针对投资溢价部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如下: 您的投资如涉及金融商品转让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不涉及仅为收回投资不涉及增值税。
A企业为家电销售商,从厂家采购冰箱、洗衣机商品回来销售,厂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给A企业。A企业仓库发生火灾,导致冰箱、洗衣机全部烧毁(无法正常销售)。被烧毁商品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现答复如下: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令第691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纳税人 购进国内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发票,没有取得电子机票行程单,携程、途牛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其中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为“旅游服务*机票款、经纪代理服务*机票款、”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请问下企业自办食堂在农贸市场采购的蔬菜等食材,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未取得税务发票,企业所得税抵扣是否可以抵扣?如可以,请问下需要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根据财税(2018)80号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无增值税应纳税额,只有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并以预缴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申报对应的附加税费。请问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能否抵减预缴方式下的附加税费计税依据?
现答复如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3.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四、附报资料序】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2份(必报)……【五、办理规范】……(二)办理环节……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纳税申报表内容填写符合规定,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正确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相关申报表签字盖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1.3.1.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四、附报资料序】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份(必报) ……【五、办理规范】……(二)办理环节……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纳税申报表内容填写符合规定,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正确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相关申报表签字盖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
您好:请问: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是否已取消?何时取消?2、如果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已取消,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发票记账联(对方盖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
1、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目前已无“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办理事项。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