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2014年42号文)中,其他代理人包含境外货运代理单位吗?境外单位为境内单位提供货代服务享受该项政策吗?
依据《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是指非居民企业以自有或者租赁的船舶、飞机、舱位,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装卸、仓储等附属业务。非居民企业以程租、期租、湿租的方式出租船舶、飞机取得收入的经营活动属于国际运输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名称为*劳务*维修费,*交通运输设备*配件,这种情况需要从税控系统开具维修清单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请您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项建议联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的抵扣勾选统计和签名确认等流程,对于辅导期纳税人需要先认证后稽核比对取得通知书才能抵扣的规定,有无影响,有哪些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第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无锡总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和劳保用品,50%调拨给常州分公司,按采购价结算,总公司和分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各自在无锡和常州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无锡交纳。请问无锡总公司调拨给常州分公司的原材料和劳保是否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总公司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我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跨省了,但是没有在提供服务地预交增值税。问题:没有预缴增值税会不会被罚款?罚款依据是怎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 ......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您好!请问:支付境外客户的返利是否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其他税金吗?如果要具体依据哪条法规?2019年10月23日网上留言回复:为提供准确答复,请您补充信息:1、该笔佣金是支付给境外个人还是境外企业?2、佣金对应的劳务是否完全发生在境外?3、具体是因为什么业务返利?
该笔业务是销售产品给境外客户-企业,达到一定业务量后会返利给客户,相当于是有折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你好,我是一房地产公司,我公司在营改增之前有部分老项目,现在达到清算条件,需要清算,但是在营改增之前,由于所得税核定征收,财务对票据要求不严,很多成本未取得发票,导致现在无法清算,营改增后所得税查账征收后,新项目票据规范。我们想咨询下,对我公司的老项目土地增值税能否按核定征收,对新项目进行查账清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