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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城建税计税依据是当月实际缴纳给税务局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总额(存在现金流量流出),还是依据本月计算计提出来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总额?

城建税计税依据是当月实际缴纳给税务局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总额(存在现金流量流出),还是依据本月计算计提出来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总额?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规定:“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证券公司取得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证券公司取得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税函〔2008〕726号文件,在营业税政策规定下,证券公司将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而在现行的增值税政策规定下,证券公司将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2.存款利息。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公司购买车辆增值税进项可以抵扣吗?

公司购买车辆增值税进项可以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27条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因此,若你司购买小型汽车用于生产经营,且没有用于上述不得抵扣情形的,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水库水未经加工天然水供应给自来水厂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水库水未经加工天然水供应给自来水厂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您好,该项业务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按5%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增值税能不能跨项目混抵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增值税能不能跨项目混抵

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分期开发的,分为A项目、B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计算应纳税款,并可扣除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请问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B项目的已预缴增值税税款可不可以抵减已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A项目产生的应纳增值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或5%的预征率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同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餐饮企业是否适用免征增值税

餐饮企业是否适用免征增值税

我司是餐饮企业,我司卖的早餐牛奶、饮料是否适用2020年第8号文,免征增值税?

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因此,纳税人应根据上述文件的具体范围判断是否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关于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申报的规定

关于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申报的规定

我司持有A股上市公司股票 准备近期抛售 这部分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 是要自行申报 还是说要证券公司代缴?

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附件2……一、(三)销售额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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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吗

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吗

 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吗?对外开具的普通发票是有税率的发票还是无税率的发票?

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规定:
   (三)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

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

我是重庆市一个房地产企业的会计,现在我与专管员在增值税收收入确认上发生了分歧,我们的房地产项目还处于施工阶段,每月预售后收到预收房款按3%预交了增值税,现在是什么时候来确认增值税收入,我认为要按售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交房后,才确认增值税收入,申报增值税销项税,抵扣完进项税额和抵减预缴的增值税后才缴纳增值税(原专管员也是这样对我说的)。但现在的专管员他们认为只要收到了客户的按揭贷款后,就要确认增值税收入,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我现在又拿不出依据来说服他们,只是在网上看到湖北国税和安微国税就是要交房时才确认增值税收入申报销项税。咱们重庆这边是如何规定的?请求给与回复,指明示该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若在收款当天根据收款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9%税率的发票)给客户,是否还需要预交3%增值税?

若在收款当天根据收款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9%税率的发票)给客户,是否还需要预交3%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若我司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若已竣工备案,且已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楼条件,同时前期预售的商品房也已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统一办理了交楼手续。但仍有部分商品房尚未销售。

    那我司后续销售的商品房收到的房款,若在收款当天根据收款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9%税率的发票)给客户,是否还需要预交3%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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