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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一般纳税人的人力资源开发公司中培训业务是否可以按简易计税3%交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的人力资源开发公司中培训业务是否可以按简易计税3%交增值税?

我公司为人力资源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中有“非学历短期企业内部管理培训”等业务。

此项业务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6〕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中,“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即,我公司把培训业务按简易计税,以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是否可行?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发布时间:2021-03-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购入免税产品无偿赠送他人是否需要做增值税视同销售

购入免税产品无偿赠送他人是否需要做增值税视同销售

我公司不是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购入健康险无偿赠送他人,从保险公司取得免税增值税发票。请问这次无偿赠送的免税保险产品是否需要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如需,视同销售的不含税价需与取得保险公司免税增值税发票的不含金价保持一致吗?

答复如下: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您的具体情况。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受保人是购买保险的公司还是受赠人,纳税人的性质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您司可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判断。如符合上文所述视同销售情形的,则应按规定确认收入计算缴纳税款。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

发布时间:2021-03-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如何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

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如何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

 房地产企业,在收到预收房款后,需要按3%预交增值税,以及按预交率预交土地增值税,但在疫情期间,因公司资金困难,是否能够办理预交税款的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手续。
因为在正常的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的手续中,申报的税款中不包含预交部分,所以怎样办理,企业及主管税务机关均不清楚,请河南省税务局给予解答。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各省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补办延期申报手续的时限,优化办理流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报告。”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认真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豫税发〔2020〕13号) “六、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决定,……对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延长后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纳税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豫税函〔2020〕17号)“一、关于依法延长纳税申报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于2月28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纳税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要在2月28日前向纳税人回复核准结果。   
    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于受疫情影响结束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承担税源管理职责的县级和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明确专人接收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出的延期纳税申报申请,依法依规做好延期纳税申报核准工作。对核准延期纳税申报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政府复工复产要求和疫情防控实际情况核准延期纳税申报的期限、合理确定预缴税款核定标准,并及时通知纳税人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因此,延期申报及延期缴纳是否包括预缴部分,从现有政策规定来看,没有明确规定,需与相关部门沟通。沟通完毕后,会与您进行电话沟通,请保持电话畅通。

发布时间:2021-03-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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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土增税清算人防地下室是否可全部列入清算扣除成本?以下的人防移交书函是否可以作为人防地库移交依据?

项目土增税清算人防地下室是否可全部列入清算扣除成本?以下的人防移交书函是否可以作为人防地库移交依据?

您好!

兹有纳税人:广东南方梅园生态村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普宁,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于其中防空地下室竣工面积为13397平方米,人防工程已于2016年2月1日经揭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并于2019年9月将项目防空地下室移交给普宁市应急管理局作为避难场所。请问根据2019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四条款:“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位,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其成本、费用予以扣除”。请问项目土增税清算人防地下室是否可全部列入清算扣除成本?以下的人防移交书函是否可以作为人防地库移交依据?

发布时间:2021-03-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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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上线的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勾选抵扣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有何影响

即将上线的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勾选抵扣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有何影响

即将上线的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勾选抵扣有哪些影响,具体操作有什么变化


您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新闻动态—>专题专栏—>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栏目查看相关操作手册。

发布时间:2021-03-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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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代开劳务费发票计算个税时能扣除增值税,及附加税吗?

自然人代开劳务费发票计算个税时能扣除增值税,及附加税吗?

  您好,单位支付我10000元劳务费,我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支付了增值税291元,城建税及附加17.5元,我的所得仅9691.5元,请问支付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是按照10000元为基数(10000×(1-20%)×20%),还是按照9691.5元为基数(9691.5×(1-20%)×20%)?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发布时间:2021-03-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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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都是3%吗?从事包工包料生产出的产品,在进行安装,也是3%的税率吗?

小规模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都是3%吗?从事包工包料生产出的产品,在进行安装,也是3%的税率吗?

1、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必须填写内容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都有哪些。“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建筑服务*装卸服务*的备注栏是否必须填写。  2、“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建筑服务*装卸服务*都包括哪些内容,在那一规章制度可以查到。             3、小规模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都是3%吗?从事包工包料生产出的产品,在进行安装,也是3%的税率吗?


发布时间:2021-03-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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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用自己生产的料去施工,按服务缴纳还是按货物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用自己生产的料去施工,按服务缴纳还是按货物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有些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有些按服务缴纳增值税。我咨询一下,我公司用自己生产的料去施工,按服务缴纳还是按货物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发布时间:2021-03-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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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请问公司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一直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请问公司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公告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发布时间:2021-03-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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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注册的公司由于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后被认定成中国居民企业,此情况下,原先该公司在境外向境外公司借款后支付利息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境外注册的公司由于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后被认定成中国居民企业,此情况下,原先该公司在境外向境外公司借款后支付利息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问:境外注册的公司由于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后被认定成中国居民企业,此情况下,原先该公司在境外向境外公司借款后支付利息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布时间:2021-03-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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