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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不含税销售额+普票不含税销售额+未开票不含税销售额<10万月,免征增值税?

专票不含税销售额+普票不含税销售额+未开票不含税销售额<10万月,免征增值税?

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销售<10万元,免征增值税。

一、专票不含税销售额+普票不含税销售额+未开票不含税销售额<10万月,免征增值税;

二、普票不含税销售额+未开票不含税销售额<10万月,免征增值税;

上述两项哪项正确?

如果选择第一项,则与文件相悖。理由:开具专票必须按照专票上面的税额,缴纳增值税。即便是销售不超过10万元,也不存在销售<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请况。也就是说只要开具专票就必须交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1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需要预交增值税的是预收款超过30万还是总收入超过30万呢?

需要预交增值税的是预收款超过30万还是总收入超过30万呢?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们是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外地经营是不是要预交3%的增值税,这个预交的是按预收款交还是预售款和工程款,比如我们开始预收了40万的预收款,第二次手里50万的工程款,预交税按哪个金额交纳?需要预交增值税的是预收款超过30万还是总收入超过30万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6点: 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1-03-1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本公司为汽车修理厂, 是否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司为汽车修理厂, 是否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你好,,本公司为汽车修理厂, 是否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若适用,那么修理厂是属于现代服务还是生活性服务?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1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增税是免征了,那么对应的在增值税基础上会有附加税产生,增值税没有实际缴纳,这个附加税是交还是不交??

增税是免征了,那么对应的在增值税基础上会有附加税产生,增值税没有实际缴纳,这个附加税是交还是不交??

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增税是免征了,那么对应的在增值税基础上会有附加税产生,增值税没有实际缴纳,这个附加税是交还是不交??


附加税费主要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营改增)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对依法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营改增)的,其附加税费同时给予减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发布时间:2021-03-1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对外支付外债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对外支付外债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您好,我想咨询企业支付给意大利企业一笔外债,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这个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代理处,这笔业务也是全部发生在国外。如果该外国企业在本国已缴纳此种税,且交税金额高于我们需要代扣代缴的数额,是不是我们就没有必要代扣代缴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发布时间:2021-03-1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火车上补的票(没有乘坐人的个人信息),能够抵扣增值税吗?

火车上补的票(没有乘坐人的个人信息),能够抵扣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发布时间:2021-03-1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小规模有代开发票收入和未开票收入,总和未超过30万,申报时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正常填的,代开收入系统自动带出,申报比对显示异常,说是申报表第一行必须大于2行3行之和,可是填写第一行就不能填写免税,请问怎

小规模有代开发票收入和未开票收入,总和未超过30万,申报时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正常填的,代开收入系统自动带出,申报比对显示异常,说是申报表第一行必须大于2行3行之和,可是填写第一行就不能填写免税,请问怎

你好,请问小规模有代开发票收入和未开票收入,总和未超过30万,申报时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正常填的,代开收入系统自动带出,申报比对显示异常,说是申报表第一行必须大于2行3行之和,可是填写第一行就不能填写免税,请问怎么填写才能不异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四)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写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发生应税行为适用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应税行为适用5%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

发布时间:2021-03-1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我公司向政府收取代建管理费缴纳增值税,待工程完工后结算移交从政府处取得工程成本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所得税

我公司向政府收取代建管理费缴纳增值税,待工程完工后结算移交从政府处取得工程成本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所得税

我公司承接政府市政道路开发,项目立项,工程成本都在我公司项目核算列支,我公司向政府收取代建管理费缴纳增值税,待工程完工后结算移交从政府处取得工程成本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发布时间:2021-03-1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股东或者合伙人转让股权或财产份额是否交要缴纳增值税?

股东或者合伙人转让股权或财产份额是否交要缴纳增值税?

关于股东或者合伙人转让股权或财产份额是否交要缴纳增值税?网上很多都说不交,请问有相关的税收政策吗?


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发布时间:2021-03-1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物业公司是否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15%政策

物业公司是否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15%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新增了一项增值税减税优惠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对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单独作出政策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发布时间:2021-03-1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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