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增值税
办税百问

房地产企业不同项目间预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相互抵减

房地产企业不同项目间预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相互抵减

请问广东省房地产企业申报不动产销售时不同项目间预缴税款能否互相抵减?如甲公司A项目预缴增值税100万,甲公司B项目产生纳税义务后,能否用A项目的预缴增值税进行抵减。(相关税法已明晰,请您勿罗列税法,麻烦您明确是否可相互抵减,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纳税人按规定如实申报增值税时,如有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发布时间:2021-03-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总公司向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划转不动产,在增值税上是否视同销售;在土地增值税上,是否应申报土地增值税?

总公司向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划转不动产,在增值税上是否视同销售;在土地增值税上,是否应申报土地增值税?

总公司向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划转不动产,在增值税上是否视同销售;在土地增值税上,是否应申报土地增值税?


请参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发布时间:2021-03-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物业行业是否适用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物业行业是否适用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请问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请问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广告行业,负责给商家发布广告。三季度含税销售额14万,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请问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发布时间:2021-03-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咨询

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咨询

我公司2019年1月成立,属于生活性服务行业,且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备案,在4月享受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9月30日出台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5%的政策,公司应纳税额一直是零,问题1:现在能否重新备案享受加计抵减15%的政策;问题2:前期享受的10%的加计抵减额是否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问题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发布时间:2021-03-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共享分成比例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共享分成比例

请问厦门注册成立的企业所缴交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目前中央与地方共享分成比例具体为多少?谢谢。


 (一)增值税:国内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50%,地方政府分享50%。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中央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中央政府分享60%,地方政府分享40%。


发布时间:2021-03-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申报问题

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申报问题

我公司为餐饮业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2020年第8号)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关规定。如我司1月份销售额100万元(未税),其中已经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20万,80万未开具发票,请问我在办理2月份办理纳税申报时,免税销售额应当如何申报?应该具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对应栏次(例如征税行次和免税行次的应如何填写)?另外,免税销售额是应该填写未税额还是含税额呢?

回复如下: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残疾人创业可以减免增值税吗?

残疾人创业可以减免增值税吗?

您好:

      请问残疾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减免增值税吗?另外是申报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疫情期间意外保险抵扣增值税

疫情期间意外保险抵扣增值税

因处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公司为员工购买了新冠肺炎的意外保险,取得了增值税专票,请问能抵扣进项税吗?

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疫情期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减免

疫情期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减免

 我公司是一家自来水公司,疫情防控期间,公司经营受到较大影响。我司能否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和财税(2016)36号文中规定的其他生活服务类公司,享受减免从本年1月至疫情结束期间的增值税及附加?

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5115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