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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可否放弃生活服务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可否放弃生活服务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新型冠状病毒期间的免税政策,例如生活服务业可免征增值税,是否可以放弃该项免税政策?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宣传品是否要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宣传品是否要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银行、证券等金融企业在办理业务时向客户赠送印有LOGO标志的宣传品是否要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答复:您好,根据您的叙述,金融企业赠送给客户的宣传品,属于交际应酬,不需要视同销售,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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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申报表 附表四中的进项转出那栏可以填负数?

增值税申报表 附表四中的进项转出那栏可以填负数?

增值税申报表 附表四中的进项转出那栏可以填负数?

我司于2019年7月购进原料专票进项抵扣申报,在8月发现原料丢失做进项转出申报,到2019年12月找到原料了做账冲回进项转出。请问我可以在2020年1月填申报?是进项转出金额为负数。

回复如下:

    您可在非正常损失情形消失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对应栏次填报负数的进项税额转出额。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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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行业疫情期间专用发票增值税问题

住宿行业疫情期间专用发票增值税问题

您好,疫情期间国税总局出台文件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从1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餐饮住宿行业免增值税,餐饮都是普通发票没有问题,住宿行业存在一个问题,专用发票开具面比较广,客户群体全国各地,根据开票资料上电话打过去有部分还打不通,有些已经认证的还不同意冲红更换,如果疫情结束一个月后,专用发票未追回该如何处理,是否这部分专用发票进行缴税,根据住宿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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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免税问题

关于增值税免税问题

 对于疫情期间可以享受免税的业务,已经开了专用发票,一部分能追回红冲,还有一部分不能追回。能不能只针对追回的部分享受免税,不能追回的仍按照征税申报呢?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无法按照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缴纳增值税,普通发票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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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税备案流程

增值税免税备案流程

 我们公司因为政府搬迁政策,政府收回土地,取得补偿款,根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关于该笔款项申请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前往税务大厅办理备案?还是网上电子税务大厅备案?

回复如下: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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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问题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问题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如果需要转出应该如何计算?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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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餐饮企业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需要转出吗?

疫情期间餐饮企业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需要转出吗?

 1、疫情期间餐饮企业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需要转出吗?
2、如果需要进项税转出,转出多少、怎么转出?

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
    第三十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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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增值税免税问题

疫情期间增值税免税问题

 我们是一家餐饮住宿企业,属于生活服务业。根据国家最新财务政策,疫情期间的收入可以免增值税,有下列问题:
1月份收入有开具专用发票收入,开具普通发票收入以及未开票收入。因已经开具的专票无法追回,因此请问能否可以分别申报增值税,即开具专用发票的收入正常纳税申报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的收入以及未开具发票的收入做免税申报。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做转出。
2 假设疫情期间为1-3月份,是否可以选择在1月所属区间做增值税的正常纳税申报,而在2,3月份做增值税免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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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优惠,同一时期内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作转出处理

企业享受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优惠,同一时期内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作转出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请问:我司若享受上述免税规定,同一时期内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作转出处理?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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