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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享受2020年免征增值税问题

享受2020年免征增值税问题

 符合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餐饮企业,1月份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出台文件免征增值税后,填报增值税申报表的时候专票部分的税额可不可以不填报免税;例如本企业1月份增值税额为10万元,其中专票部分的税额为1万元,那我填报申报表的时候,免征增值税额只填9万,专票部分的税额实行交税呢?

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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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

企业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

领导,关于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缴有2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土地增值税二手房是如何界定的?

2.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是如何计算缴纳?具体缴纳方法和计算方式?

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根据(95)浙国税外127号、(95)浙地税三3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浙江省新旧房按如下标准界定:凡新建完工可投入使用的房产为新建房,新建房连续使用一年以上或未使用三年以上的房产视作旧房。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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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土地增值税问题

二手房土地增值税问题

 领导,关于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缴有2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土地增值税二手房是如何界定的?
2.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是如何计算缴纳?具体缴纳方法和计算方式?

回复如下:
1.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②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07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已自用(包括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应当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特别提醒: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失效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文件附件:3.失效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规定,鄂地税发〔2008〕207号文件已经失效废止。
2.关于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转让旧房应纳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可按下列方法进行:(一)确定转让旧房的应税收入;(二)确定转让旧房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三)计算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额;(四)计算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系数;(五)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应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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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会议服务免增值税吗?

酒店会议服务免增值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酒店会议服务免增值税吗?

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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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8号公号免征增值税问题

2020年第8号公号免征增值税问题

按8号公告,对纳税人提供的生活服务自1月1日起免征增增值税:我公司为旅游景区,因疫情景响已停业。1月份收入极低,2月份零收入,但1-2月份能源、保洁等进项税额大,1-2月份的免征增值税对企业根本没有任务义务,反而浪费因免征增值税我们的进项税要转出,损失重大。请问:我们能不能1-2月份按正常计征增值税,不享受优惠,到3月份后再选免征增值税。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根据您所述情形,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从三月份开始享受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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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捐赠的货物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吧?

疫情期间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捐赠的货物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吧?

疫情期间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捐赠的货物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吧?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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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住宿星际酒店住宿业,适用免税增值税免税收入问题

旅游住宿星际酒店住宿业,适用免税增值税免税收入问题

 1. 我公司为生活服务业下属的星级酒店,提供住宿餐饮服务,新冠疫情期间,看到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发布的8/9/10号公告,其中提到从2020.01.01日开始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收入的优惠,1月份,我们开给客人的发票比较分散,没办法在疫情结束一个月内收回并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那这样子1月份我们就不可以享受这个政策对吗?
2. 同样的情形,我们收回多少专票,红冲之后,重新开具的免税的普票,那我们会同时存在免税的收入和无法收回的开具专票的收入,申报的时候,是否允许存在免税收入和含税收入同时存在?
3. 我公司同时向住店客人提供销售黑色袜子(月收入约300元左右),税率我们定义为13%,这部分收入,为免税还是不能作为免税收入?
4. 我公司同时还有留抵税额,目前已认证的进项税额是大于销项税额的,同时,我们还适用于2019年第20号公告,符合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的政策,该政策要求连续不间断的两个季度内,增量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末留抵税额,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要大于50万;目前从2019.10月至2020.3月这六个月期间,我们希望是符合政策,那么问题来了,我们能同时享受增值税免税收入的政策和增量留抵退税的政策吗?
5. 如果执行免税收入的政策,我们是否要将对应的进项税进行转出,从而不得抵扣?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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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缴款书上月未采集申报如何抵扣增值税

海关进口缴款书上月未采集申报如何抵扣增值税

请问下我们公司9月进口增值税的海关进口缴款书忘记采集申报了,跨月后还能抵扣在9月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发布时间:2021-03-0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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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按照一般计税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收票人可以抵扣吗

必须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按照一般计税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收票人可以抵扣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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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问题

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问题

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2号《关于境外罂粟替代种植农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由云南省境外罂粟替代种植企业所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浙江省可以作进项税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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