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主营增值支付商家服务平台,收取商家服务费的同时给在商家消费的客户赠送平台商城积分,积分只能在我公司平台商城兑换各种商品。请问,客户用积分兑换商品是否视同销售?如果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视同收入吗?
请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附件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五、省税务局对上报的资料进行案头复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
“一、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预缴、汇算清缴管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执行。
二、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含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省级收入的企业仍由总机构全额汇总缴纳,不实行分摊缴纳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2016〕47号 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纳税人在2017年将2011年从政府购入的土地和自建的房屋转让给其他一家企业,计算销售额时是否可以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三、其他政策
对于按照城市规划、公共利益等的需要,政府按规定发布征收决定征收土地给予的房屋拆迁补偿,目的主要是收回土地使用权,被征收单位收取的各类拆迁补偿(房屋补偿、奖励、补助、青苗补偿等等)都属于销售土地使用权而收取的各项费用,属于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若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37项的规定,即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即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EPC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请问贵州税局,EPC业务是按兼营还是混合销售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一......(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我司一家香港的咨询公司为我司做一份调查报告,对方企业未派人入境服务,由我司将相关材料发送给对方审阅后对方出具报告给我司,请问该项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谢谢!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服务,若不属于上述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则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若其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 我司开给客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传递过程中不慎丢失,我司是否可以提供给客户该丢失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加盖我司公章或者财务章,作为客户记账付款的依据?
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文件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每头80元,其中中央50元、省级20元、县级10元。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号《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已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请问省级和县级财政补贴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