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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土方剥离按9%计征增值税、采煤应按13%计征增值税,对吗?

土方剥离按9%计征增值税、采煤应按13%计征增值税,对吗?

A公司是给露天煤矿做土方剥离工程作业的企业,在土方剥离的过程中同时开采了部分煤炭,请问A公司是否应该依据财税[2016]36号文分别核算,请问:土方剥离按9%计征增值税、采煤应按13%计征增值税,对吗?如果正确,采煤部分开据发票的名称是“煤炭剥离”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 )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19年上半年销售额200万,三季度销售额不满30万,可以免增值税吗

19年上半年销售额200万,三季度销售额不满30万,可以免增值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因此,当季度销售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小规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发布时间:2021-03-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采矿权权利人的的变更是否适用重组增值税政策—不征收增值税?

采矿权权利人的的变更是否适用重组增值税政策—不征收增值税?

采矿权变更的涉税问题

我单位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刘某,现将我单位的采矿权变更至刘某的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内(原因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政策变动:不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持有采矿权)。采矿权人原为“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后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

请问:

1、 采矿权权利人的的变更是否适用重组增值税政策—不征收增值税?

2、 如不适用不征收增值税相关文件,是要视同销售吗? 

发布时间:2021-03-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选择问题

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选择问题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济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社保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请问工资及社保开具的普通发票税率如何确定,此部分不属于销售额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不需缴纳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怎样进行纳税申报?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其他政策

发布时间:2021-03-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荒山占地要不要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荒山占地要不要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 文件精神,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号 文件又要求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目前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荒山占地要不要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21-03-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一般计税的房开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税收入如何计算?

一般计税的房开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税收入如何计算?

房地开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税收入如何计算?如销售含税收入5000万(项目已全部售完),土地出让金1000万,那清算时是按5000万/(1+9%)计算应税收入,还是按(5000-1000)/(1+9%)计算应税收入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发布时间:2021-03-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我的增值税主表显示这,是怎么回事?

我的增值税主表显示这,是怎么回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出现未获取备案信息的提示时,若您填写的是税控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以点击确定进行下一步操作,若存在其他减征增值税项目,建议您根据填写的减征项目实际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查询是否进行相关备案。


发布时间:2021-03-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作废开具红字发票后,被冲回的蓝字发票购买方记账凭证,必须退回给销售方吗

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作废开具红字发票后,被冲回的蓝字发票购买方记账凭证,必须退回给销售方吗

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作废开具红字发票后,被冲回的蓝字发票购买方记账凭证,必须退回给销售方吗?如退回销售方后该蓝字发票所属期间就没有入账依据了?应该按什么入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符合条件的情形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发布时间:2021-03-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简易计税老项目,前期项目预售阶段按整个地块申报土地增值税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简易计税老项目,前期项目预售阶段按整个地块申报土地增值税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简易计税老项目,前期项目预售阶段按整个地块申报土地增值税,先因为清算分期问题,需要在税务局系统拆分成项目,但是到大厅做调整,无法调整,这个要如何操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如您前期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将多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合并备案成一个项目,现需要再分开的,电子税务局无法直接操作,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修改。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发布时间:2021-03-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新项目预售,如何做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是否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登记,还是一定要去税务大厅登记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新项目预售,如何做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是否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登记,还是一定要去税务大厅登记

您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不动产项目报告登记后,在“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模块采集相关不动产信息。

涉及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具体操作或系统问题,您可以联系系统服务单位为您提供指导。可拨打服务单位咨询电话:4009912366,或者微信关注“福建金财互联”,点击右下方“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进入人工服务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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