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二节……一、……(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2013年公司与一个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因该企业原因,该合同未履行,2019年8月初,该企业提出履行2013年双方签订的合同,但该企业提出了如下要不:公司必须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或者是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也行,但必须扣除17%与13%两档税率的差额。我公司认为,该企业的要求不合理。我想请教:1、公司能否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如果能开具,月度增值税申报表如何申报;2、如果不能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只能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该企业要求扣除17%与13%两档税率的差额是否合理、合法、合规?谢谢!
我们是一家民营医院,经营范围包括“家庭服务”,现内设非独立的月子中心从事月子服务(产后母婴服务),我们是否可以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见附件3第一(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月子服务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我公司有对外股权投资,请问营改增后,通过股权转让收回投资需缴纳增值税吗?咨询本地税务局,说是以投资成本转让甚至是亏损价转让都要交3%的增值税,这符合国家政策吗?请予以确切的解答!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你好,
我司8月收到无船承运人的保证金退回,此外,交通运输部另外支付我司此笔保证金利息人民币1万元。
请问税局,这笔保证金利息收入应如何处理,需要在9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吗?
烦请回复,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若商品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付xx%,交货时付yy%,验收合格付zz% (注:xx+yy+zz=100,且无对应的具体年月日).
请问:该合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认定?是每次收款的当天,还是货物发出的当天?
谢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请根据实际情况按上述条款自行判断,若无法判断建议携带资料咨询主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请教三个问题如下:
1、请问一下2019年公路通行费还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2、是只有运输服务业的公司可以抵扣还是一般纳税人取得与营业相关的公路通行费发票都可以抵扣本公司的增值税?
3、可以抵扣的话,通行费发票需要像专票那样先认证成功后才能抵扣,还是直接网上填写申报即可?
1.根据财税〔2017〕90号 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