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我公司是物业管理公司一般纳税人,我公司停车场有50个停车位(停车场为旧项目),其中10个车位已被业主购入,余下40个车位为公共停车位
(1)对于已被业主购入的10个停车位,其中:2个车位是业主自己使用,余下8个停车位业主将其出租,租客直接向业主支付租金,我物业管理费公司向业主收取管理费200元/个/月,合计收取业主管理费2000元/月
(2)对于40个公共停车位,我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月保费500元/个/月,合计收取月保费20000元/月
请问,我物业管理公司每月增值税计算如下是否正确?
我公司拟将我公司账面部分资产(含土地和房产)划转给另一家全资子公司乙(含债券债务劳动力),属于100%控制同一控制的资产重组,请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哪些税种可享受优惠政策,哪些税种不可享受优惠政策?
请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7号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我公司是物业管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请问:
(1)对权属是全体业主的停车场收取停车管理费,能否按照“现代服务-物业管理”计交增值税,增
值税征收率应为多少?
(2)对租入的停车场收取停车管理费,能否按照“现代服务-物业管理”计交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率
应为多少?
财税【2016】36号对应税服务进行了注释;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我公司为生产企业,DDP贸易条款从韩国进口一批电子产品用于国内销售,进口增值税和关税都是国外卖方付。
由于中国海关不支持DDP方式申报,报关单上报的贸易方式是CIF。
进口增值税税单上的缴款单位也是我公司,该税单也通过了海关的稽核比对。
请问该进口增值税我公司可否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列》 (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您好,请问湖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没有写开户行及账号,这样的发票可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289号建议的答复》中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办法后,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行抵扣凭证脱钩,一方面方便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降低管理成本;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以及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加强对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真实性的合理控制,有利于防范和及时发现偷骗税行为,保证增值税平稳运行。根据此回答,是否可以认为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与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发票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三)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湖南省税务局,
我司为湖南长沙一般纳税人,现准备设立一些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现在我们就分支机构设立纳税与增值税核定有一些问题。
1.设立分公司时,我们在核定税种时,可否选择分公司独立申报增值税?具体怎么操作?
2.分公司的纳税银行账户是否可以使用总公司的纳税银行账户?
3.分公司的销售收入是否可以进入总公司的银行账户?因为我们不打算为分支机构开设银行账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若不符合上述情况,按规定分别缴纳增值税。同时非常抱歉,您所咨询的总分支机构银行账户问题暂不属于税务机关的征管范围,建议您直接向相关部门反映。
我公司是四川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一处商铺竣工后自行对外出租,合同租赁期限两年,请问租赁期限届满后我公司处置该处商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按新建房还是二手房政策清算。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旧房的标准由各省税务机关具体规定,请给予政策指导为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根据您描述的问题,建议携带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界定)
我公司承包露天煤矿土方剥离工程,在土方剥离的过程中同时开采了部分煤炭,请问我公司是按建筑业9%交纳增值税还是按建筑业9%与煤炭采集13%分别交纳增值税?依据是什么?\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 )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规定:“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