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七)》发布时间:2019-04-11
六、甲公司是乙公司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无偿借款给乙公司,请问乙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乙公司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企业集团”已经取消登记。
尊敬的老师您好,
我公司有块工厂用土地近期将被政府收回用于政府建设,该土地上有建筑物及附属物,根据评估公司的报告,在评估的时候土地和建筑物及附属物是分别有评估价格的。补偿金额也包括建筑物及附属物的价格
根据营改增的相关条例,土地收回给原土地所有者是免增值税的,这一点我们都没有疑问。
但就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部分的我们是否有增值税纳税义务我们心存疑问,一方面我们没有找到明确法规在土地收回的时候相应的增值税可以免征,另一方面,如果这个环节需要征收增值税,我们被补偿的对象是政府,我们是否可以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不能,是否可以开具收据,我们另行在月度申报的时候就这一笔收入申报不开票收入?
(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公告)中: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请问:一、在2018年12月31日前我公司都在亏损中,那这个优惠期要从哪一年开始算?
二、如果我公司不能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还有没有别的优惠政策可以适用?比如说所得税底税率之类的?
三、在增值税方面有没有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第一条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因此,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你好,想请问江西省所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和法规,除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还有哪些?谢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继续有效(您可通过江西省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开—税收法规库中自行查询)。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中第七条: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请问企业实际使用但未取得房产证的建筑物现被法院强执,是否认定为旧房转让吗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对于原老项目,是按核定征收的项目,在本次清算税款中,税务局要求将车库收入计入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按5%征收。该老项目车库无产权,不计容。为什么查帐征收企业对于将车库无产权,不计容的车库的收入和成本都不参与土地增值税计算。而核定要纳入计算?有相关文件吗?
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我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现从一农家购入哈密瓜和葡萄,数量不小,这个水果的进项能抵扣吗?或者该如何抵扣,是需要让农家去找税务局代开发票吗
商贸公司从农民购进水果,可以由商贸公司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带收购字样)或者农民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销售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规定:“一、自2018年5月1日起,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取得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部用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将购进农产品并且全部或者部分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以下简称核定扣除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文件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纳税人取得地方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暂无相关文件明确规定。
请问增值税发票应该按照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如果我从一家企业获得了培训服务,但是这家企业无法开具 *非学历教育*培训费* 只能开具 *文化服务*培训费* 我作为购买方 该怎么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房地产开发公司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调增清算收入还是调减可扣除的成本?
2、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产权的地下车位可扣除的成本是和地上住宅以相同的单方成本乘以建筑面积来扣除?还是只以单位建安成本乘以建筑面积来扣除?
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