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按照2017年58号文件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2%增值税,但是甲方如果要求开具发票的的话,是按照2%税率预缴,还是按照适用税率9%税率正常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1、 案例概况
A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是政府部门指定的项目土地整理单位,与B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项目开发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具体实施土地整理,获取土地整理总成本2%的土地整理费;B公司负责垫付前期土地整理全部所需资金,经双方共同审核确认后作为土地总成本,该成本由B公司承担。土地整理达到招拍挂条件,若招拍挂成交后土地出让金返还款低于双方确认的总成本时,其差额部分由B公司承担向A公司补足或从B公司前期垫付的资金中扣除;土地出让金返还款超出双方确认的总成本时,超出部分由B公司享有。
针对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当中第八条第二款中,“仅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如何理解?
比如:
A公司2019年8月打算向B某购买农产品水果C,在了解过程中A公司可能了解到如下情况,是否可以向B某开具收购发票?
1、B某曾经办理过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2019年6月前已注销,但经营范围不包括种植水果C或种植水果,。
2、B某曾经办理过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2019年6月前已注销,但经营范围包括种植水果C或种植水果。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某银行受托为客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合同约定按年收取承销手续费费,承销费=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面值总额×发行年限×年承销费率。另外,该银行还支付部分承销费给分销商,该银行按应收的承销费减去支付给分销商的佣金差额确认收入。
假设承销费三年共计1200万元,每年400万元(其中:支付分销商100万元,银行自留300万元)。
问题:(1)该银行支付给分销商的承销费300万元企业所得税前是能否扣除?支付给分销商的该部分承销费银行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2)银行自留承销费共900万元,客户分3年支付,每年支付300万元,银行按年确认承销费收入,该部分承销费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一次性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某银行受托为客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合同约定按年收取承销手续费费,承销费=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面值总额×发行年限×年承销费率。另外,该银行还支付部分承销费给分销商,该银行按应收的承销费减去支付给分销商的佣金差额确认收入。
假设承销费三年共计1200万元,每年400万元(其中:支付分销商100万元,银行自留300万元)。
问题:(1)该银行支付给分销商的承销费300万元企业所得税前是能否扣除?支付给分销商的该部分承销费银行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2)银行自留承销费共900万元,客户分3年支付,每年支付300万元,银行按年确认承销费收入,该部分承销费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一次性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某金融企业在2010、2011、2012、2014年度报废已使用的固定资产(自动存取款机),已在当年作了账务处理,并在2015年对以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过进项税)进行处置,取得处置收入,适用增值税3%减按2%缴纳了增值税,但有一种意见认为不属于销售旧的固定资产,应适用17%税率,请问该项业务究竟应如何缴纳增值税以及依据的政策文件是什么?
企业报废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税务局的领导,您好,想问下销售方开出的餐饮服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上规格型号和单位可以不填吗?因为对于餐饮服务来说确实不涉及这些信息。消费者强行说要填写规格型号和单位的话能不能予以拒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总公司建设厂房需要使用混凝土,设在同一市县的分公司有加工混凝土的能力,总公司将水泥运往分公司,分公司将水泥加工成混凝土后运回总公司修建厂房使用。请问该业务中总公司移送水泥及分公司移送混凝土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合同约定税率为10%,国家税率下调至9%,请问我公司能否按10%开票,并按10%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规定:“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