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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企业重组土地增值税问题

企业重组土地增值税问题

企业将部分资产(含房产、土地)及相对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整体转让到另一企业,全部获得股权支付能否享受财税〔2018〕57号第四条规定的,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复如下:

    纳税人属于企业改制重组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的,可以享受该条优惠政策。“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2-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以租代售方式的车位、储藏室租赁款土地增值税缴纳标准

以租代售方式的车位、储藏室租赁款土地增值税缴纳标准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随房地产项目开发的车位、储藏室均采取以租代售方式进行销售,即与购房者签订长达20年的车位、储藏室的租赁协议,并要求租赁款一次付清,租赁期满后,房地产开发商免费赠送车位使用权至《商品房买卖协议》签订的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从此合同实质形式上看,完全属于以租代售方式(国家法律最长租赁期限为20年),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一部分,尤其是部分房地产开发商的车位、储藏室合同签订日期在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之前或者同一天,车位、储藏室租赁款项也早于或等于购房款缴纳日期,此部分以租代售方式车位、储藏室收入是否应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收入一并合并计算,并以合并收入扣除各项房地产开发成本及车位、储藏室开发成本以后,以合并利润为基数缴纳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2-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异常增值税专票转出问题

异常增值税专票转出问题

异常增值税专票转出时,是从当时进项税认证抵扣的当月还是从收到税务机关的通知书当月转出?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发布时间:2021-02-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拆迁补偿支出不是用现金,而是用免交物业费的形式给予补偿。在计算增值税时,可以作为收入的减项?

拆迁补偿支出不是用现金,而是用免交物业费的形式给予补偿。在计算增值税时,可以作为收入的减项?

拆迁补偿支出不是用现金,而是用免交物业费的形式给予补偿。在计算增值税时,可以作为收入的减项?(销项税额=(收入-地价款-拆迁补偿等)*适用税率)


上述情况,支付补偿款及收取物业管理费是两项不同的事项,只是贵司在操作上将支付补偿款给省略了,直接以免交物业费的形式给予补偿。

因此,你司应该分别做税务处理。不得以冲减收入的方式不计提物业管理费收入的销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1-02-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企业购入畜产品(猪、牛、羊)再养殖,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文件?

企业购入畜产品(猪、牛、羊)再养殖,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文件?

你好,公司购入畜产品,经过再养殖,进行育肥。是否视为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适合增值税优惠政策 。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2-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关于增值税纳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关于增值税纳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政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事项陈述】:房地产公司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有银行按揭、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也约定了交房时间。在前两种付款方式下,签订了合同收取了客户的首付款、第N期分期款时,开具了编码为“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发票,按规定预缴了增值税,过了一段时间后的某日收到客户的按揭贷款、最后一期分期款或在一次性付款方式下收到全部款项。

发布时间:2021-02-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请问碾茶(用于加工抹茶的原料)是否适用农产品优惠税率9%?

请问碾茶(用于加工抹茶的原料)是否适用农产品优惠税率9%?

请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发布时间:2021-02-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腌制、泡制的蔬菜是否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腌制、泡制的蔬菜是否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根据文件规定,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具体要求了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的范围。请问:(1)腌制、泡制的蔬菜是否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2)干木耳、干香菇、干的紫菜、干海带 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2-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房地产权属转移还需要缴纳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吗?

房地产权属转移还需要缴纳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第二条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请问这种情况下购买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还需要缴纳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吗?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2-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促销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

促销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

房地产企业购买电器、礼包等用于促销活动,促销对象可能是个人、单位。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房屋中介企业购买电器、礼包等用于促销活动,促销对象可能是个人、单位。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因此,只要是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法进项税额,并且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就可以做进项抵扣。 

发布时间:2021-02-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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