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三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此条规定,此处存款和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即指存款和购入金融商品所产生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具体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落实所在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断。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屋,全项目预缴的增值税比发生纳税义务后应纳增值税大,多预缴的增值税是否能申请退还?
例如: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有开发项目A,适用一般计税,税率9%。
项目A发生土地成本32700万元,预计销售完毕取得含税收入87200万元,预计取得进项2500万元。
则A项目销售完毕时应缴纳增值税(87200-32700)/1.09*0.09-2500=2000万元,A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已按照3%预交增值税87200/1.09*0.03=2400万元,预交增值税大于销售完毕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400万元。
1.个体户开票季度超过30万,除了全额缴纳增值税,附加税怎么缴纳?还有没有别的税要缴纳?
2.个人经营所得是年底缴纳还是每个月缴纳?
1.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按增值税税额的7%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建制镇的,按增值税税额的5%缴纳;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按增值税税额的1%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3%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2%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的应税行为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那么我的问题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当天或开具不动产增值税发票的当天(不包括开具分类编码为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规定的交房时间或实际交房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按孰先的原则确定销售商品房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正确吗?
1.隔壁公司由于水管爆裂,把我单位的办公设备弄坏了,我单位要求对方给与我们5000元的经济赔偿,请问,这笔收入我们单位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税率是多少?可否给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如果我单位把别的单位的设备损坏了,给对方的赔偿款计入营业外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所要保存的相关资料都有什么?
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请按照相应的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我司购入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保本和非保本是指什么?具体有什么区别?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五)金融服务。 ......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我司08年向客户开具营业税发票,并且收到款项,现财政审核完,发现工程款超拿,需向客户退款,我司开零税率普票冲减收入,那08年多开的营业税税额能否退回?国税局平台有关“040803误收多缴退抵税 “的业主中提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我司是否已超过3年,不能做申请退税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该纳税人属纳税人自行发现需进行退税的情形,且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已超过3年,不能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中讲到: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 那么请问,这个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取得是指银行实际收到吗,如果账上已确认但银行账上还未收到这样也算吗? 因为我公司为汽车生产企业,2017年和2018年销售的电动车国家补贴是要满足行驶2万公里和其他相应条件后方能取得,但我公司在2017年和2018年销售电动车时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确认了销售收入,但补贴款预计要今年才能到账,因为此文件显示取得的国家补贴不征收增值税。如按实际收到为准,那我公司如果2020年8月才收到2017年电动车国家补贴款,就应该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公告征收增值税吗?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有冲突了吧?
在最新的办税指南里没有找到统借统还增值税优惠备案,请问享受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目前还需要备案吗?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其中第十九项第7目.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根据您所描述的问题请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一、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二、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