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电动自行车开票税率选择1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电动自行车开票征收率选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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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一般纳税人的园林企业。我现在从农民手中购卖一些苗木。又买给了另一家企业。想问一下。我从农民手中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如果能税率为多少。我给其他企业开具的发票税率应为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2019年4月1日调整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我司出售房产一套,2019年7月预售并预缴增值税,但实物尚未移交。产权也未转移。
现预计8月将交付房产,产权变更需10月才能完成,请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哪一时刻?是房产交付时发生纳税义务,还是产权变更之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我公司在研发新设备、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研发活动中领用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以及为实验室购买的设备、办公用品等材料,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分公司收入不超500万按3%交增值税,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向分公司发货按13%交增值税?
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分公司是否不用建账?分公司产生的附加税及其他费用总公司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增值税为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那么,现在普票开具时,“购买方”栏填上单位名称和三证合一的税号后,就可以不再填其他内容了,是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是在发票管理办法要求填全发票基本内容的前提框架下,强调购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必填项。
我们单位是一般纳税人,通过法院拍得一土地及房产,在办理土地房产过户时,原土地房产持有人对应的增值税及附加是我们公司给缴纳的,只取得了完税凭证,而房产交易中心不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公司怎么样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怎么样才能抵扣完税凭证中的增值税?请相关领导给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预提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实际未发生的费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想咨询一下企业对于部分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的结构性存款,(需要持有至到期,保本和非保本都有),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还有一种是购买的是天天利理财产品(无固定期限,本金可随时支取,收益不确定)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