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司主营鸡肉产品,适用农产品初加工9%的税率,目前我公司开发新产品,新产品是将鸡肉产品经过浅炸,即过油定型,但产品97%还是生的,不能直接食用。请问这类产品应该适用9%还是13%的税率?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般纳税人
销售下脚料、原材料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吗?如果可以请提供政策依据。如果不行,那应该开普票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销售开采的地下温泉水是否缴纳增值税。1993年153号地下水资源征税,1993年154号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四、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关于不动产销售,取得销售回款时需按3%预缴增值税,待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抵扣前期已预缴的3%增值税。请部是否需要按房源对应抵扣,还是同一项目预缴增值税均可抵扣?
例如:某简易计税项目前期销售100套住宅回款共1.05亿元,已预缴增值税3%合计300万。本月针对其中10套住宅开具5%增值税发票合计1050万,其中税额50万。
做法1:本项目前期已预缴300万增值税,当期开票税额50万可全部抵扣,无须缴交增值税。
做法2:预缴增值税需按房源一一对应。本次开票的10套住宅金额1050万,前期已预缴的30万,本次需补缴20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您好,我想咨询下,关于不动产销售,取得销售回款时需按3%预缴增值税,待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可抵扣前期已预缴的3%增值税。同一个项目抵扣前期预缴3%增值税时,是否需要按房源一一对应抵扣呢?还是只要本项目还有未抵扣的预缴增值税,均可以用来抵扣开票税额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已预缴的税款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另外,根据上述文件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此外,根据上述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利息收入。国债、地方政府债。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详细建议您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或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则无需缴纳增值税。如不符合,则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有停车场收费业务。为方便客户多方式缴费,使用POS机或扫取企业二微码收款。银行每日按扣除交易费用后的金额,提供进账单进账。银行进账单仅显示进账金额,不显示交易费用,银行也不提供交易费用金额。
处理方法:
1,,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按银行每日按扣除交易费用后的金额,提供进账单进账作为含税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而银行留取的交易费用的金额作为含税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因此,不会造成增值税的流失。
国家税务总局在减税降费的问答专栏里面有这么一段问答:
问: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以后,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是否可以适用新的免税标准?保险企业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能否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这项政策,同样适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同时,保险企业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可按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我单位2019年11月取得一张5000元的餐饮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但是现在发现纳税人识别号写错了,我单位是否可以要求餐饮公司重开发票,重开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相关手续怎样做?谢谢!
现答复如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生开票错误的情形,不可作废,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另外,涉及开票系统的操作事宜,建议开票方向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