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代管的项目由物业公司向水务缴交业主自用水费及公共用水用费后再向业主收取水费及公摊水费,物业公司仅取得水务公司的收据(仅物业自用电开具进项发票),故向业主开具收据是否可以?若物业公司必须开具发票给业主,由于前期物业公司均未取得进项发票,而业主水费缴交普遍滞后,我司开票应如何衔接,是要从现在开始所有收取的水费均开发票,还是仅对已取得进项发票的水费给业主开具发票呢?物业公司水费是否适用简易征收,依据是什么呢?
物业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公摊水费由物业公司实行代收转付,收取公摊水费后转付水务集团,增值税发票由水务集团开具给用户。实行代收转付收取的公摊水费按“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作为物业公司物业费收入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情形时,应当在发现丢失、被盗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到地级以上市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发票作废声明。因此,纳税人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发票的登报作废以及挂失手续。有关办理发票挂失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缴销管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栏目查看相关内容。另外,有关丢失普通发票入账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6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请问2019年政策继续延续吗
您好!请问一下,我司收到一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厦门长途汽车站开具的长途客运发票,购买方是单位员工个人姓名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请问这种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单位差旅费报销的凭据?
发票报销请根据财务会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综合所述,差旅费应凭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列支。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公司设立于2018年9月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5月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符合加计抵减的销售额占比50%的条件,请问适用加计抵减的时间是在什么时候?什么时候可以进行加计抵减的计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统称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因此,若你司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物流公司因保管或发退货不当,导致我司货品丢失,物流公司就此给予我司赔偿款,但要求我司就这笔赔偿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物流公司,我司可以开具吗?
您好,销方的赔偿金不属于应税范围,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由于地铁修建占用部分我司土地,就此部分土地会与相关政府部门签订协议。经确认,此部分回收金额可以减免增值税。请问减免增值税的流程是什么?需要备案还是直接不用申报此笔增值税就可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我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若所开发的项目已整体完工交付,部分房屋在交付后实现对外销售并收取房款,即销售现房,对此有以下疑问:
1.全额一次性收款方式销售现房,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2.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现房,收到首付款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收取按揭款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3.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现房,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我公司在4月17日进行了更名,并取得了新的营业执照,电子税务局的系统里也变更成了新的公司名称。4月17日-4月30日之间收到的供应商发票还是老的公司名称,请问这部分的发票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老项目(营改增之前建设完工),在营改增之后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 地点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全部缴纳?根据营改增36号文件,在不动产所在地可以预缴然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备注:上述房地产企业为核定征收)
答复如下:根据文件的要求,在不动产所在地预交,回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