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39号文六款中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那么请问4月1日之前取得的运输服务业发票可以在4月1日之后抵扣嘛?有没有文件支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九条的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因此,4月1日之前取得的运输服务业发票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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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9号公告关于购入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我公司为员工通勤而从客运公司(如虎跃)购入运输服务发票可以抵扣吗?
员工坐公司车票可以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道路、桥、闸通行费及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如果可以抵扣,具体怎么操作及申报?依据是哪条法规?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关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的第六条: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是招待客人或者员工福利的,其进项税额是否也可以提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贵司若在2019年4月1日之后有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但是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的情形,则该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企业给生产车间员工购买工作服,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认证抵扣?计入管理费用-劳保费用还是福利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贵司发生工作服饰费用所取得的进项,如果未用于集体福利等不得抵扣的情形,则该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一自然人所属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是否征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
1、增值税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若不属于资产重组范围,为正常销售业务则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的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若您符合该文件就可暂不征收,如不确定符合,请您带有关合同,到主管局判断。
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发生在境外的技术服务,境内的公司享受这项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请问一下发生在境外的选别费(就是产品发货至境外,境外客户发现产品不良,找境外机构或个人帮忙筛选产品的费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谢谢!
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因此,若问题中所述选别费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即该服务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且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4月起税率更改13,3月有收对方预付货款,但4月才开票,请问如何申报增值税?可以3月填写进去增值税附表1未开票,4月开具后再未开票冲减吗?
企业应于纳税义务发生的次月申报期内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