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分2期开发,1期交房,2期预售状态,公司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在2期项目之间进行分配抵扣?若需分配抵扣,税务系统应如何填列?
一、若房地产开发项目都是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不需要按照项目分配抵扣。
若2个开发项目一个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个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我公司融资租赁一架飞机,以前每季度随关税一起申报的进口增值税都是海关代理申报,国家税务局和海关总署发布了2018年24号文,要求企业自行申报进口增值税,我公司该笔税款应该如何申报,另该项税款我公司不抵扣
尊敬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规定: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我公司属于兼营餐饮的酒店行业,符合农产品进项核定扣除办法,采用成本法进行农产品进项核定扣除。请问成本法计算公式中主营业务成本包含哪些内容?是否包含人工成本?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按照“成本法”的有关规定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我们公司于2018年5月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次月正式成为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5月30日购置了一批汽车,在生成一般纳税人时我司营业收入为0,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59号文规定,我们在5月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是可以进行认证抵扣的,对应的税局服务机关要我们去重开,但我们这些汽车发票都已经上了牌无法重开,请问这个问题要怎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注意其中的时间节点和抵扣条件,两者缺一不可。符合上述情形的按规定进行认证,无需重开。
根据规定,货物期货在实务交割环节缴纳增值税,那不进行实物交割,只买卖货物期货合约取得的平仓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法律依据是?谢谢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不进行实物交割,只买卖货物期货合约取得的平仓收益时不缴纳增值税。
根据《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国税发〔1994〕244号)第一条规定“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我司机构所在地在北京,现有一厦门房产对外出租给自然人使用。该房产涉及的房产税和土地税如何缴纳,网上税务局可办理还是需前往厦门主管税务局现场办理。若需现场办理,需携带什么资料。
另改房产出租收入涉及的预缴增值税,需携带什么材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上述情况,贵司需前往现场办理,先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再填写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另外,贵司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已经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同样享受增值税免税的政策么,还是私募基金产品不享受?
财税〔2017〕56号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文件中应纳增值税劳务是否包括应税服务?
(一)关于应税劳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均提及“劳务”概念。这里的“劳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此外,《办法》第十八条所称“应纳增值税劳务”中的“劳务”也应按上述原则理解,不能等同于增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关于其他企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他企业是指本企业以外的企业,不包含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三)关于各下属子公司接受母公司辅助生产车间的相关服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母公司的辅助生产车间为各下属子公司提供辅助生产服务不属于共同接受劳务。辅助生产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子公司应以母公司开具的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属于增值税项目的,应以母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本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对1999-2009年开发销售的唯一楼盘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并补缴了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当年亏损,且无后续项目,公司拟清算完后注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退税申请条件,按文件计算本公司2000-2007年合计应退企业所得税款50万元,由于税款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的,当时税率为33%,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税率下调为25%,即新旧税法存在税率差,我们理解虽然是旧税法下多缴纳的税款,但由于满足81号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应该是可以申请退回的。请问: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还请总局给予明确答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