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交增值税,交的话是否需要向税局开具发票?
2、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第8款规定:“商务辅助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因某公司拖欠原告李某债款又无力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遂同意法院依法处置该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房屋性质为办公。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于2012年9月20日对某公司房产进行了评估,作出了司法鉴定报告,结论为房屋价格2283.81万元。该评估价格当时未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因执行拍卖过程中两次流拍,李某同意按照第二次拍卖保留价2077.5万元接收了房产。人民法院随即作出执行裁定,裁定载明该公司房产支付给某抵偿欠款2077.5万元;李某可持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当年,李某根据执行裁定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案涉房屋档案中,没有购房的发票,也没有某公司缴纳税款的证据。2021年底,李某欲出售房屋,约定卖出价格3000万元。问:在无发票的情况下,根据生效执行裁定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债权人再次出售房屋,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司法鉴定报告(未经税务机关确认)或生效执行裁定否作为扣税依据?
台湾企业在台湾当地为我司提供统购材料、机器零配件及执行品质、数量等查验服务,我司支付给台湾企业的服务费是否需要扣缴增值税?个人的理解该服务提供的起始、过程、结束均在境外,符合【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需扣缴增值税。
企业总共申请了两次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第二次退税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包括第一次退税剩下的40%吗?或者是说包括第一次退税期间产生的增量留抵税额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规定:“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我们工厂要求员工每个工作日都穿着统一定制的厂服,会计上计入制造费用-员工制服。请问购入厂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注意到企业所得税方面,《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而不是按职工福利费列支。增值税方面是否也可以参照所得税的规定,将厂服视为企业的正常制造费用,而非集体福利?
我司因单证丢失,对下属责任机构进行罚款,入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在2022.4月被生态环境局罚款30万元,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8年8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2018年10月取得一张土地证,在当地发改委项目备案是一个项目。2018年08月17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个)。本公司为了施工进度分成一标段、二标段。并于2019年1月14日同时办了两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陆续取得两个建筑工程施工证。由于该项目为一个小区,地上房产、地下车位之间不能明显区分一标段与二标段,关且一标地下车位全为无产权车位,二标段地下全为产权车位。此二个标段同时施工,同时竣工。若我公司分二个项目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况下,二个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相差悬殊,明显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按一个清算单位来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