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厦门资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涉重金属污泥生物法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循环利用的环保公司。
根据 2015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我司经营项目属于附件中的类别三、再生资源的类别,详细如下:
您好,我公司是大米生产企业,属一般纳税人,稻谷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下脚料米糠和谷壳,是否属免征增值税产品?我现在要开发票给客户,我开发票时税率是选择免税,这样对吗?我看了相关文件,我个人理解米糠和谷壳发票的税率应该是免税,怕理解有误,麻烦帮忙看下附件,发票的开具是否正常,麻烦回答直接点哈,谢谢了
外购取得专票113元(100元不含税,13元增值税)赠送客户,并替客户承担个人所得税。
问题1:购入礼品时,抵扣进项,入业务宣传科目。
问题2:赠送时,申报并替客户缴纳个税=100/(1-20%)*20%=25元,视同销售,申报销项税13元。
我们企业是番茄酱初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番茄的过程中产生的番茄粕【渣】,销售给养殖户和饲料加工单位,是否符合增值税的免税条件?
我公司的生产工艺大致可以描述为物理加工,既破碎、压榨、提取番茄酱后的农副产物,其粕【渣】中含有的蛋白、氨基酸成份较甜菜粕【渣】等农副产品高,广受反刍动物牛羊的食用,根据农业部制定的《饲料原料目录》中2.4和13.2.1中都有列举其为饲料的界定。
A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纳税,三季度不含税收入为100000元(已按照1%开具普票,税额为1000元),账务处理时要将免交的1000元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00 贷:其他收益 1000)。根据增值税3%减按1%的政策,那么减掉的2%(即100000*2%=2000元)是否要计入其他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的话,那减掉的2%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呢?
我们企业是番茄酱初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番茄的过程中产生的番茄粕【渣】,销售给养殖户和饲料加工单位,是否符合增值税的免税条件?
我公司的生产工艺大致可以描述为物理加工,既破碎、压榨、提取番茄酱后的农副产物,其粕【渣】中含有的蛋白、氨基酸成份较甜菜粕【渣】等农副产品高,广受反刍动物牛羊的直接食用,根据农业部制定的《饲料原料目录》中2.4和13.2.1中都有列举其为饲料的界定。
我司新增维修业务,报关方式为1300:修理物品,对生产所使用材料、水电和设备等产生增值税在出口环节可以退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母公司决定资产整合,将母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包括该不动产相应的人员、债权债务一并划转)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名下用于继续发展医疗养老项目,子公司按取得被划转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入账。该笔业务属于重组吗?涉及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吗?
房开企业开发A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已预缴100万,请问申报B项目租金收入增值税时是否可使用开发A项目预缴款抵减应纳增值税额?
即使用预缴增值税抵减是否不分项目不分收入类型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企业建造商品房,后期与施工企业因质量问题产生诉讼,经终审判决房地产企业支付施工企业建筑施工费6000万,施工企业已经注销。该6000万已经无法取得发票。
问:该6000万能否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