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A客户承接了国家重大专项(民口)课题,文件规定,由该客户为牵头单位,A客户找到甲公司共同参与该项目的研发,在研发过程中,甲公司有提供测试报告和部分样品给A客户。项目研发成功后,政府将补助拨付给A客户,A客户再将补助款付给各参与单位,且A客户不要发票,请问,甲公司收到A客户转付的补助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您好!我们是一家私人企业承包了一县城事业单位全县城的环卫工作,主要合作内容是日常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服务和垃圾收集、压缩、转运一体化服务;问题一:我们取得的非盈利单位的款项,要不要缴纳增税?问题二:如果取得得非盈利单位收入免征增值税,那我们单位购买的雨衣、帽子、车辆保险等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问题三:若进项税额免税期间不能抵扣,那过了免税期后能不能结转以后抵扣呢?问题四:进项税额认证后,假如一直没有销项税额,这个进项税额能抵扣能结转多少年?以上是我的问题,比较着急想知道答案,谢谢尽快给与答复,谢谢!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我是大同市平城区注册的公司,请问我在大同市范围内(包括4区6县)提供建筑服务,是否使用上述规定?也就是说,我在大同市范围内,无论是平城区,云冈区,还是阳高县,天镇县提供建筑服务,是不是都无需预缴增值税?
请问:
1.甲公司在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时,“项目名称”栏填报乙公司取得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所确定的“项目名称”,是否正确?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 所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填表说明中第二条第(二)款中“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的各主要项目内容,应根据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作为填报对象。纳税人如果同时转让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的,应分别填报。”,甲公司整体转让一处办公楼a,按照转让全部312套房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合计金额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其理由是什么?
房地产企业项目竣备交付后,尾盘销售,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如何缴纳增值税?
1、尾盘住宅,客户付了40%首付款,这个首付款是按3%预缴增值税,还是按9%计算销项税?如果计算销项税,土地款的销售抵减怎么处理?
2、尾盘住宅,一次性付款客户或者银行按揭放款后款齐客户,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需要再按3%预缴增值税吗?
我公司与境外单位签订运费协议合同,我司产品货物至境外,其中货物从国外港口运至境外客户手中的运输费用由我公司承担,运输服务提供方也是境外运输企业(完全在境外),我司认为该业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第十三条规定的: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因此,我司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请问我司的理解是否正确,具体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我是一家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2017年买入房子,没留意对方开具的是普通发票,现经协商已重新换了专票,如今房子转让出售,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一年5%加计扣除是按2017年开票时间算起,还是按现在重开专票的时间算起?
我们是石家庄一家房地产企业,这个月要把回迁房交付给业主,经过计算回迁房增值额为负数,我们是否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6]37号 )规定:
第九条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预售房收入),按规定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并按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于月末或季末终了后10日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建税等税(费)种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45号)第一项规定:
土地增值税(只对按月或按季预缴)的申报缴纳期限调整为每月(或季首月)1至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