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为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部分为简易计税,部分为一般计税。现简易计税部分完成竣工备案,简易计税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为5400万,而项目累计预缴增值税为5900余万(含一般计税部分的预缴税额),我司当期应缴税额5400万是否可抵减已预缴增值税5400万,即当期应纳增值税为0,剩余500万预缴增值税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问题: A公司于2018年7月向客户销售一批货物,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为2018年11月20日,同时约定如果客户未在约定日期付款需要按0.03%/天支付延期付款利息。A公司按规定在2018年11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但客户未在合同约定日付款。A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0年10月收到客户按法院判决书支付的货款和延期付款利息。对于合同约定的延期付款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下三种处理方式那一种符合税法规定: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其账簿记载或财务报表中所列的正确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作为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依据;对账证不全,不能准确反映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比照地方税收征管实行核定方式征收。
1、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源备案时,需要填写“开发建筑总面积”,请问这个开发建筑总面积是按什么口径填写?是填写计容面积?还是填计容面积+不计容面积?或者是从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证上的面积由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抄录证书上面的数即可?向主管税局进行了咨询,未给出明确的回复。
举个简单的例子:A公司购入股票价格100元,卖出股票价格110元,持有期间取得股息2元,应计算增值税应税收入是(110-100)=10元,还是是12元[110-(100-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时不动产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请问其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否包含本次缴纳的增值税,“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是否包含取得时发票载明的增值税额? 如其他个人出售办公用房取得含税价款122278元,购置时开放商开具发票不含税销售额86363.64元,税额8636.36元,价税合计95000元。请问计算本次缴纳的增值服务适用哪种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于2019年竣工备案并且预售阶段的房产已经交付,在交付后新售的房产收款并开具发票,此时申报增值税时按一般计税方法直接在一般申报表申报即可,不需要先进行预缴,再进行一般申报吧??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在限定交纳土地出让金期限内未全部交完,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延期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违约(根据违约时间按天计算)能否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作为开发成本扣除项目加计扣除?
自然人以设备投资入股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按销售设备相关政策执行。
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5.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第二,关于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现行增值税税率是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