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房地产企业尾盘销售时土地增值税计算时扣除项目成本是按分类成本扣除还是按综合成本扣除?我公司土地十增值税项目已清算,清算时普通住宅单位成本3800元、非普通住宅单位成本4100元、非住宅单位成本4500元、而单位综合成本4250元。今后有尾盘销售时,不同类型房产销售时,是按综合单位成本4250元计算还是按对应的房产类型单位成本计算扣除项目成本?
A公司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成立的PPP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某条高速公路,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当该高速年度实际通行费收入低于年度保底通行费收入时,差额由政府予以补贴。该条高速公路与2018年年底通车试运行,2019年的实际通行费收入低于合同约定的年度最低通行费收入,取得政府差额补助4亿元,请问该项差额补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与2020年1月8号<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第3项的性质一样?
你好,我们2010年2月买的一辆小汽车自用,我们不是物流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当时进项税没有抵扣,2020年1月卖掉,请问一下我们是按(卖价/1.13*0.13)计算增值税,还是按简易计税(卖价/1.03*0.02)计算增值税?谢谢!
我公司利用闲置的资金在银行购买了“保本浮动收益结构性存款产品”,请问保本浮动收益结构性存款产品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这里的物品包括车辆、机械设备之类的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A公司投资成立甲乙两家独立企业(投资占比100%),现在准备将甲企业的土地转让给乙企业,请问转让环节有无税收优惠政策?转让环节减免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开发商将部分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含人防车位)与业主签订了期限长达20年的租赁合同,约定由业主一次性交付车位使用费10万元(与该小区有产权车位的售价相当)。期满后,业主可按所居住房屋产权的期限无偿享有该车位的使用权,双方不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这种转让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应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计征土地增值税?成本是否对应扣除?
在安徽省土地增值清算实务中,印花税及地方教育附加均不让扣除,但是从实质重于形式而言,印花税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均符合“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的定义。另外,从以下几个方面,上述两个税种也应该在土增税清算中予以扣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款“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这里明确指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印花税是可以扣除的,且在房地产企业开发过程中,因销售合同产生的印花税完全符合转让房地产有关这一定义。另外,按照目前会计核算准则,印花税归属于“税金及附加”进行核算,不属于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或财务费用。因此也不存在若印花税扣除,会与房地产开发费用重复扣除的问题。
我司于2020年取得一套房产,该房产为住宅,现拟出租,我司为一般纳税人,想请问下,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话,税率是多少?可否使用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问题所述情况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五)金融服务。……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