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人公司下存在多个简易计税项目时,预收款阶段按预收款的3%预缴增值税,第一个项目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按销售收入的5%申报增值税,抵减预缴增值税时,附表四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可以抵减其他项目的预缴增值税吗?如果可以不分项目抵减,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存在本期销售额的3%限额抵减的说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24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四)房屋赠与; 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您好,我单位从事污水处理行业,之前2020年5月前增值税适用加工劳务13%税率,从今年5月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开始适用现代服务-专业技术服务6%税率,请问我单位现在可以适用“现代服务”进项税额加计10%吗?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上述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我公司为煤层气开采企业,根据财建〔2020〕190号,多增多补,冬增冬补政策取的的财政补贴是否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公告缴纳增值税,若果应该交,是否应该与煤层气销售所缴纳的增值税合并实现先征后退?
财政补贴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关键在于”是否与销售数量、收入直接挂钩”。在新的煤层气财政补贴政策下,企业能否取得财政补贴,取得多少财政补贴,企业自身的抽采利用量只是其中一个因素,而且受企业煤层气抽采利用增长情况的影响,甚至取决于全国煤层气奖补气量及奖补资金总量,在该情况下取得的财政补贴虽然与销量有关,但并没有直接挂钩,不应该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申报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时需要分项目分楼栋抵减吗?不同项目间预缴税款能否互相抵减?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下都有预缴税款情况下能否互相抵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