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房产作价投资入股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非房地产企业,是否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中第四条“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优化产品户型,调整建造方案,我司对建造过程中存在设计和施工缺陷的临湖独栋在建工程产品(已完工)进行了拆除重建,并经规划报建审批最终形成产成品(已出售)。请问已经拆除的在建工程产品成本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作为整个开发商品房的建筑成本扣除?
我公司与对方公司均是非金融企业间,双方有借条一张,借款期限一年。利息按月支付,利率合法。借条未注明到期不还展期。对方公司已资不抵债,本金逾期几年一直不还。已诉讼。请问,逾期未收到的利息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办法, 目的是通过免征和退税的方式实现出口货物增值税0税负。可以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0”,而不是增值税“免税”。(依据是增值税征求意见稿第8章,第36条规定,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0。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4款规定,出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为0。)我这个讲法正不正确?
您好,我司出口一批货物,现今无法收汇且主管分局判定也不视同收汇,不适用退税政策后该如何缴纳增值税?谢谢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第四款: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因供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只给我方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我方在销售该货物时,能否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方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十五、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