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为9%。
您好!我公司是淮南市的一家房产企业,现在我公司关于预缴增值税结转抵税存在疑惑。例如我公司去年预售10栋楼的收入已经预缴增值税,在今年有8栋楼竣工验收结转收入,是否应该从预缴增值税里扣除相应的8栋楼的预缴增值税抵减本期结转收入的8栋楼的增值税?但是在电子税务局申报过程中,附表四里的预缴增值税没有抵减完全的话,那么进项税额也无法在当期抵扣。对此感到疑惑,还请老师给予解答。万分感谢!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其中的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将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列入交通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类,并按9%税率缴纳增值税。其中明确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目前我司需开展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与客户签订运输合同,在合同中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我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无船承运业务、国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承办海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报关、报验代理。请问:我司如果开展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并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9%的增值税,是否只需和客户签订运输合同既可? 开展此类业务是否需要具备“无运输工具承运人”的相关资质?按我司的营业范围,我司有无开展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资质?
根据《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房产原值作一次性减除的具体标准是:城市为20%;县城为25%;建制镇和工矿区为30%。各市、县税务局可根据房屋结构、建筑年限、使用程度等情况,在上述标准增减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比例,但最高减除不超过30%。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的价值核定。
国家给予小规模纳税人1%税率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下游客户出于抵扣进项税额的目的,只接受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的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省局还给出了风险提示,要求整改。那么,针对这些不接受1%专用发票的下游客户,我们应该如何开具发票?开1%对方不接受,开3%税务局又不同意。
在网上购买了两轮轻便摩托车。
店家给开具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说增值税电子统一发票能上牌照。
而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的车管所,说必须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才能上牌照。
请问他两谁对,我该去反驳谁。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现在在一宗工业用地上开发综合楼一栋,建设完成直接转让给另一家企业。请问,我们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适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款“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进行20%的加计扣除?
根据财税〔2018〕80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汽车制造企业执行该政策时,允许扣除的计税依据包含消费税和简易计税的增值税吗?
我单位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协议约定对方逾期支付转让款的话需支付我方每天万分之五的罚息,这块罚息收入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关于安徽省关于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合肥市政府通过合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75号)于2011年取消了价格条件,请问在2011之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对于之前已经销售的普通住宅,在土地增值税免税的问题上是否只需考虑容积率和面积条件?还有,合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75号)该文件能否提供一下,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