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我公司拥有电信线路资产,因政府城市规划建设导致线路迁移,或因其他企业或个人过失损坏线路,从而收到政府、其他企业和个人支付的线路迁改补偿款(不列收,用于后期该线路资产的迁移或维修)。请问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适用什么税目税率?如果不需要缴税,是否可开具0税率发票给对方?
请问:我公司购进生猪宰杀,然后销售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等组织,可以适用财税〔2012〕75号政策,免征增值税吗?
根据财税〔2012〕75号规定:“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因此,如属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则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来文所述指的是已用于抵扣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3栏“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第13至23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第13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第14栏“免税项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因此,您司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顺序如何确定? 对于同时既有评估重置成本,又有购置发票的情况,应该按照评估重置成本扣除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1、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顺序如何确定?对于同时又评估重置成本,又有购置发票的情况,应该按照评估重置成本扣除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咨询问题: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无论保本还是非保本)持有至到期产生的收益均无需缴纳增值税,理解是否正确?
我们认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银行理财归属资管产品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第二条规定:“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因此,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属于资管产品的范畴。
我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假定预售阶段根据政策要求按3%预缴增值税6000万,房屋竣工交付后申报增值税,计算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10000万-进项6000万=4000万(不考虑土地抵减),实际申报缴纳增值税=应申报增值税4000万-预缴增值税4000万=0,请问剩余的2000万预缴增值税可以申请退税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因此,纳税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股票)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股票)暂无需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