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2017年底在合肥某楼房购置了一套新房,当时购房合同上规定的总房价=房价+增值税,其中增值税是11%。这几天房子正式交付,开发商给的增值税发票是开的9%,请问我们多交的2%开发商应该退还吗?而且我们的契税他也是按照总房价扣除9%增值税之后收的,这个是不是也多收了我们的?
A公司以自己的一块土地作价入股B公司,请问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A B公司都非房地产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开发的一个楼盘土地手续迟迟不能办理,造成楼盘证件不全,开发的住宅楼无法正常通过银行商业贷款或公积金按揭销售。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我公司与购房者双方签订分期购房合同(非正式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购房者按总楼款30%缴纳首付后入住房屋,剩余欠我公司楼款分10年每年底等额偿还并按银行同期利率加收利息,剩余购楼欠款我单位作企业应收账款处理。如购房者不能按期偿还剩余款项我单位将有权利收回住房,并只退还已缴纳房款。请问我单位未收到的购房者分期购楼款是在购房者入住房屋时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签订的分期购房合同约定的日期每年底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与剩余未收到款项相关的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如何确定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事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建筑及安装业务,B公司的部份工程由C公司承担,各公司间均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现A、B、C三公司补充协议,B公司将欠C公司的工程款,请A公司直接付给C公司,A、B、C三公司凭本补充协议相互转账。
咨询:A公司接受B公司和B公司接受C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行正常抵扣?
背景介绍:香港公司甲和境内公司乙签订合同,甲方在其自行搭建的网站上(甲方在推特、脸书这些地方推广广告引流顾客至甲方独立建立的站点下单,全部消费群体均为东南亚市场)销售,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网页数据信息帮助甲方进行订单审核、售前售后服务及定期的客户回访,生成数据报告传递至甲方。同时还为甲方网站提供图片及页面布局的优化。之后每个月根据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订单数打包收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对于受托技术开发项目,凭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证明可享受免征增值税。
那对于委托境外企业开发技术开发项目,是否可以适用以上免征增值税政策?
目前我司作为委托方每次在付款该技术开发项目时都有代扣代缴增值税,如适用,我司是否可以不用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我去加油站办了充值卡,对方开具了预付卡销售的不征税发票,我可以直接用这票入费用吗,还是去加油站换票,另外我单位也开具这种预付卡销售发票,在申报时附表一会提示开具其他发票栏上要包含出开具这种不征税发票的金额,那对应的开具其他发票的税额栏上我需要给这部分不征税发票的增值税加进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