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某银行为处置不良资产,2017年转让2014年取得的抵债资产(含房屋、土地所有权)给某自然人,转让协议约定销售价格610万元(不含税),2018年4月收讫所有款项。但未申报缴纳税款且未办理相关过户手续。2020年5月按照原约定销售价格选择一般计税办法补充申报,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款及滞纳金,并按610万元不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机关2020年5月经评估中心评估该资产评估价值850万元,认为该银行销售价格偏低,应该按850万元评估价缴纳相应税款并开具发票。
提问:该银行应按什么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应按什么价格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境外机构为我们提供境外的客源这种类似代理中介的服务,我司支付给境外机构的佣金是否为境外销售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天津的A公司吸收合并了河南郑州的B公司,A公司在河南郑州成立了一个分公司C来承接原B公司的业务(包括资产、负债、劳动力都由C分公司承接),B公司在税务注销时,其增值税留抵是转移到天津的A公司,还是转移到A公司在郑州成立的C分公司里?
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因为项目没有确认收入,增值税暂为预缴,我去年6月份预缴5月份所属期增值税时,因忘改所属期,默认为申报所属期6月份的税款预缴,导致所属期5月份的税款实际已缴纳,但系统里所属期到了6月份。现在税局查到这个问题,要求我们更正申报,补交所属期5月份的税款,交滞纳金,当时已缴纳的税金申请退税。我单位税款一直都是按时缴纳,只不过是操作上出现了失误,现在要补税和缴纳滞纳金,是否不合理
您好,我公司投资于一项资管计划,合同约定保本固定收益,该资管计划投资于保本型产品。现资管计划取得收益,并分配给我公司,请问管理人和投资人是否都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福费廷业务增值税如何缴纳,是否按照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税法有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否可以参考《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中的规定:
银行开展一级及二级市场福费廷业务以实 际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 增值税,如收取手续费,应就手续费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 开展福费廷业务需要就利息开具发票的,由一级市场买入行 按照利息收入全额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级市场买 入行按照利息收入全额向卖出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见附件。
盼复。
航空护林是否适用于(财税〔2016〕36号)附件3 第一条第(十)款里面的免税政策,如果适用它属于里面的那个项目(可细分为那个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取得“稳岗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100%控股的母子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这种情况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符合文件规定的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按照经济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