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宗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出让合同中出让面积6361.26㎡,支付土地出让金2048万元,其中代征道路面积261.33㎡,核发土地证面积6099.93㎡。代征面积部分政府已经修建了公路,政府没有支付我公司任何补偿。请问我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按照2048万元计算,还是按照2048万元扣除261.33㎡的土地出让金后余额计算?
1.A出土地,B出资金,开发主体为A,建设完成后,按比例分房给B,请问AB的土增增值税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要清算?
2.A出土地,B出资金,开发主体为B,建设完成后,按比例分房给A,请问AB的土增增值税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要清算?
请问三代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需缴纳,按什么税目和税率缴纳?
企业代扣代缴各税取得的手续费应当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是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按照经济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分法是分为普同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三分法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产,目前西安市土增清算使用三分法较多。
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8】87号)第一条规定的各类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上调0.5%。”
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中设区市的市区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5%下调至1%。”
针对转让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1. 转让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是否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如果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是按照转让收入计入销售收入,相应成本允许扣除处理吗?2. 如果纳入清算范围,无产权的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辛苦,感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因此,将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车位在建成后作为附属设施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在扣除成本和费用后缴纳土地增值税。
您好
我公司销售业务需提供售后“三包”服务,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将提供免费“三包”服务,且我公司根据在销售时根据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三包”费用的计提。目前在实际发生”三包”服务时,需要提供相关公司产品作为备件以更换旧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部件,请问”三包”发生时发出的产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下,我们搜寻了网络上类似的情形(具体见附件),根据增值税的解释,企业在销售时的定价中已包含相关的”三包”费用,并据此计算了销项税额,在”三包”实际发生时不需再进行相关增值税的缴纳。
增值税中出租带宽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有什么区别,怎么理解?请简单扼要解答,并举例。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三)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2.增值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请问企业企业政策性搬迁取得的政府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房屋建筑物补偿收入、设备补偿收入、搬迁奖励收入、停产停业补偿收入等收入是否应缴纳增值税,相关的政策依据是什么,谢谢。
取得现金补偿及物业补偿均免征增值税,建议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