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纳税人应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税务局返还个税2%的手续费需要缴纳代理经济服务增值税吗?
1、企业作为收入或者其他收益或者营业外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2、如果企业将个税返还手续费奖励给财务人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本人咨询12366或者在税务公众号上看见需要缴纳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也咨询了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人员,说企业作为收入就需要缴纳,如果直接发放给个人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也不需要缴个人所得税。
目前没有官方准确答案,希望可以得到回答,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
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规定: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第二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综上所述,如您单位存在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那么就需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预缴增值税。
您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有A、B、C、D四个地块,项目建设共领取了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4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每个地块一个)依次滚动开发,其中C、D地块开工建设时A、B地块已开始预售有几个月了,但根据本地预售资金监管政策规定,上述A、B地块预售资金回笼全部被监管,只能用于A、B地块项目自身建设,据此我公司是否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并依据安徽省地税2017年6号公告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将A、B、C、D四个地块合并成一期清算?谢谢,期待您的回复、解答!
我司原本有几家厦门分公司是独立纳税,自行申报增值税,现想申请增值税并入总公司纳税,改为非独立纳税,请问是否可以?若可以,应如何申请?需要准备哪些资料,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合同中约定,软件的归属客户所有,包括源代码、著作权。但本软件还未申请产品著作权,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吗?
如果能是不是直接这样做:在金税系统中开票时,直接开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的参考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领导您好!我是建安业财务,我司承建了安徽省一房地产项目,合同1亿,当前已全部完工:但是开发商只付了9000万工程款,我司只开了9000万发票。
请问根据税法规定,如果1亿合同全部完工,我司增值税主营业务收入要确认多少啊?是1亿还是9000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条规定,第十五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第一条规定,……(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我公司下面成立子公司B公司和财务公司C公司,B公司又成立子公司D公司。现在我公司从银行贷款5000万元,贷款利率为6%,全部给C公司进行资金管理,然后B公司和C公司签订统借统还协议,从C公司借款3000万元,利率为6%;D公司再与B公司签订统借统还协议,从B公司借款1000万元,利率为6%。请问B公司收取D公司利息时是否缴纳增值税?C公司收取B公司利息时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我司的产品出口到境外,委托境外的一家企业帮我们进行售后维修。我们公司每个月根据境外企业提供的售后维修结算单(主要内容为维修部品费用与维修费)支付境外企业维修费。该业务完全发生在境外,请问我司在支付维修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该维修业务完全发生在境外,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