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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我是一家粮油购销企业,从一家饲料销售企业购进一批鱼粉,该鱼粉属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请问我再次销售这批鱼粉给一个粮油贸易公司时,是否也可免征增值税?

我是一家粮油购销企业,从一家饲料销售企业购进一批鱼粉,该鱼粉属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请问我再次销售这批鱼粉给一个粮油贸易公司时,是否也可免征增值税?

我是一家粮油购销企业,从一家饲料销售企业购进一批鱼粉,该鱼粉属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请问我再次销售这批鱼粉给一个粮油贸易公司时,是否也可免征增值税??按财税【2001】121号文件内容,免税饲料的国内环节可免征增值税,且无需行政审批备案。但文件中的“国内环节”未列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规定的“国内环节”包括国内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环节。因此,自2001年8月1日起,生产销售或批发零售符合条件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7-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母公司有一块地对子公司增值,这块地是否可以免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母公司有一块地对子公司增值,这块地是否可以免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发布时间:2021-07-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增值税加计抵减适用问题

增值税加计抵减适用问题

根据政策,我司2020年收入满足加计抵减四大行业,于2021年初进行了加计抵减备案。但2021年1-7月未取得收入,计划9月份公司切换经营模式,切换后不再符合四大行业,是否可以继续在2021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发布时间:2021-07-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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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享受问题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享受问题

 我企业于2019年12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自成立以来一直未取得收入,2021年5月首次取得收入,6-7月无收入,5-7月的收入满足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四大行业,请问我企业是否可以在7月起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否可以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起进行加计抵减?加计抵减的起始期应当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发布时间:2021-07-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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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请问:此处的改制重组应当如何理解?母公司单纯以房地产作价入股对子公司进行投资,是否属于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7-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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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餐饮行业取得餐饮收入疫情期间是否能免征增值税

非餐饮行业取得餐饮收入疫情期间是否能免征增值税

我公司为建材行业公司,公司有内部食堂,偶尔有外来装货司机会到公司食堂买餐,取得收入,公司营业执照中没有餐饮经营范围,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12号留言公开显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故我公司按餐饮服务确认收入,该部分收入是否能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21-07-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物业管理公司自己供热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取暖费能否免征增值税

物业管理公司自己供热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取暖费能否免征增值税

您好,我公司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供暖设备由本公司购买并安装,天然气由本公司从天然气公司购买,自己供热用于对小区居民个人供暖,并且单独核算。请问我公司取得的采暖费收入,是否属于财税2019 38号通知所述的免征增值税范畴?已从中华会计网校网页上查询到相关政策解读,截图在附件,请问是否正确?

烦请百忙之中抽出时间进行回复。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发布时间:2021-07-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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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可靠性供电收费适用何种增值税税率

高可靠性供电收费适用何种增值税税率

我单位为供电企业,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与用户用电量无关的、单独核算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应适用何种增值税税率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2.自来水……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布时间:2021-07-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煤炭销售企业,货已入库,发票下月才可以到,货物销售可以开具销项发票吗?

煤炭销售企业,货已入库,发票下月才可以到,货物销售可以开具销项发票吗?

煤炭购销企业,货已入库,发票下月才可以到,货物销售可以开具销项发票吗?可以用其他购进材料、维修等的进项发票留抵税额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2021-07-2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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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增值税税率问题

污水处理增值税税率问题

我单位从事城市生活污水处理业务,按污水处理量从水务局取得收入,对污水专业处理达标后直接排入水务局确定河流的业务,目前按13%增值税税率,享受即征即退70%的优惠政策。

参考法规:财税〔2015〕78号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第五条、资源综合利用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退税比例70%。

发布时间:2021-07-2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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