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中型制造企业,因为公司经营困难,2021年9月公司一宗土地被政府收储,我公司按收储协议确认了収入并进行了申报,因此项特殊的一次性収入较大并超过了公司主营収入,我公司在其他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满足的情况下,能否申请在近期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
我司为生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的单位,为一般纳税人,目前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目前账面有6000万的待抵扣进项税,请问我司申请增值税进项税额存量留抵退税后,是否还可以申请采用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属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且非小微企业),将自有(产权属于我公司)的宿舍楼出租给员工住宿并收取了租金。请问
1、房产税是否按照租金收入的4%计征?
2、该租金是否需要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给员工(财税2008年24号文是有规定按照“市场价格”出租,但税务局2021年24号公告又把这个“市场价格”的关键词删掉了,是否意味着出租住房没有价格上的规定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我单位符合增值税进项税10%加计抵减政策,今年我单位符合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收到退税后,下个申报期做进项税额转出,请问留抵退税的进项税转出额需要同步调减加计抵减额吗?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您好,请问购买一批货通过公益性捐赠捐赠出去,购入的时候取得普通发票,没有专票可以抵扣增值税。但是我们捐赠的时候按照视同销售,缴纳的销项税额,已经申报缴纳,请问这块缴纳的增值税,是我司对于此项业务发生的支出把,是否可以在所得税汇算的时候作为成本支出扣除。
请问未取得竣工备案,仍处于预售阶段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交付时间,还是实际交付时间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