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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联系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联系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发布时间:2021-07-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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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取的集团下属的财物公司的存款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企业收取的集团下属的财物公司的存款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7-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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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业务增值税税目核定

临时性业务增值税税目核定

我公司现有一次临时性业务需要开具发票,但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该范围,再不变更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2021-07-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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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家里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在想要拿来报销,但是打开发现上面的字变成空白了,可以去税务局补开吗

放在家里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在想要拿来报销,但是打开发现上面的字变成空白了,可以去税务局补开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发布时间:2021-07-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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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佣金支付代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境外佣金支付代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支付境外非居民企业佣金费用USD2000,境外非居民企业不承担税费,实际收USD2000。这种情形下,我司如何计算代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根据业务选择增值税适用税率,按照人民币折合率计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根据规定,相关税费的纳税义务人为境外企业,若合同约定税款由境内企业承担,请自行换算。

发布时间:2021-07-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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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胶片,提供免费打印服务,打印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销售胶片,提供免费打印服务,打印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每日一问】
销售胶片,提供免费打印服务,打印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该业务非常的现实,“免费”赠送的打印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要看企业具体怎么进行业务操作与税务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因您的信息提供有限,具体业务的判断和办理,请结合实际业务情况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发布时间:2021-07-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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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盘年费开具发票服务内容是软件,还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吗

金税盘年费开具发票服务内容是软件,还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吗

 请问,金税盘年费开具的发票上写的是“软件*51信享云台标准版”,这个年费还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判断是否属于初次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或者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予以全额抵减。

发布时间:2021-07-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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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调研服务代缴增值税问题

境外调研服务代缴增值税问题

您好,我司跟境外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个调研服务合同,内容是让该公司帮忙调研当地产品市场,最后形成报告(期间境外公司不派任何人来境内提供劳务,形成报告后通过邮件形式发送给我司,我司在付汇时是否需要代缴增值税?这是否符合完全在境外提供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布时间:2021-07-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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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是否免征增值税?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发布时间:2021-07-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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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资管产品增值税的问题

有关资管产品增值税的问题

 一、有关资管产品发放贷款是否适用下述规定的问题:财税[2016]140号中:“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我的问题是,通过属于上述第三条的金融企业发行的资管产品发放的贷款,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适用上述第三条规定?我理解的是,既然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管理人是金融企业,就应该适用上述第三条规定。这样理解对吗?
二、有关上述规定中“自结息日起90天”如何界定的问题:
举例:某金融机构向于1月1日A企业发放贷款1000万元,期限1年。每季度末月20日收息100万元。
A企业3.20正常还息,6.20未还利息,之后一直未还利息。
则金融机构应对6.20应收未收利息100万元正常缴纳增值税,之后的未收息待实际收回时缴纳增值税,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即:上述规定中的结息日为3.20,则3.21至6.20期间的利息属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应收未收利息,应缴纳增值税,之后的应收息属于结息日起90天后应收未收利息,待实际收回时缴纳,这样理解对吗?
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发布时间:2021-07-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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