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公司目前有承包运营中小学食堂项目,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第一条第(八)款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中的规定,我公司取得的餐费是否适用免税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八)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一、根据《契税税源明细表》填表说明规定:“10.用途:必选。土地按“1.居住用地、2.商业用地、3.工业用地、4.综合用地、5.其他用地”填写;住房按“1、居住”填写;非住房按“2.商业、3.办公、4.商住、5.附属建筑、6.工业、7.其他”填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我单位原划拨土地上建有住宅房屋,部分因未房改出售产权为我单位,目前该房屋面临棚户区改造,补偿方案为房屋产权调换,请问我单位置换后房屋转让时土地增值税的原值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我是一家企业,收到了一家房地产公司支付的房屋拆迁款,是否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具体依据是什么?
如果我是一个个人,收到了一笔拆迁款,是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如果是适用免税政策,具体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房地产企业在收款当月根据收款金额开具9%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次月按照开票金额进行申报,是否还需要根据收款金额进行预缴增值税。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下列文件规定预缴增值税。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请问,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否也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税减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同时废止。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您好,我们是一家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的企业,在和政府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当实际日售水量不足保底水量(合同已约定)不足部分由政府向乙方支付补贴,补贴金额=居民净水价×(保底售水量-实际日平均售水量)×年实际运营天数。请问,我们收到政府这个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发票怎么开具?谢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的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因此,若您公司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您销售水的数量挂钩,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发票开具应当选择销售货物中的销售水,一般纳税人销售水适用税率9%,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水征收率3%。
我公司是运输企业,现有客户提出运费的20%以预付卡支付,80%以银行存款支付,请问我公司收到预付卡,以及后续支付出去预付卡,会涉及税收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