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般纳税人保险企业(兼营应税免税业务)租入营业用房,该房屋发生装修费用支出,且该项支出无法区分具体用于取得应税业务还是免税业务,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还是需要按一定分摊比例部分抵扣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请问,公司发放高温费标准超过人社局规定的标准,但是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职工福利未超过实发工资的14%,请问在职工福利未超标的情况下,高温费是否需要按照人社局规定的标准单独进行纳税调整。
您问题中的高温费是否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的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范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工资薪金的定义,企业所得税上,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职工防暑降温费指的是夏季发放的饮品和药品。
我公司开发两个项目,A项目处于预售状况,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增值税。B项目已经达到收入确认条件。能不能用A项目预缴增值税抵减B项目应交增值税,从而形成多项目混抵增值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企业在申报2019年12月属期增值税时,由于异常发票做了上年度进项税转出15万元,当月营业收入为0,缴纳了增值税15元,并申报了附加税费。对于是否应减免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务局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按2019年12月转出属期申报适用10万元以下营业收入免征两费,另一种认为应按以前抵扣进项的当月销售收入确定是否减免。请问哪一种正确,有没有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根据《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2号 )规定: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 12号)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小规模纳税人首笔销售业务就超过了500万元,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公司成立注册后几年一直以小规模纳税人存在着,后来公司摘牌一块土地5800万元地价款,并交纳了对应的契税。现在公司要转让这块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10000万元,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开具发票和缴纳增值税?
A 按3%开具发票并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B 按5%开具发票并按5%征收率差额征收缴纳增值税
C 其他合法合理的开票和缴纳税款方式
请河南省税务有关处室专家或12366平台针对问题给回复或作出选择A B C选项,如果C选项请给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不要只长篇引用条文不回答问题。
作为国家级政务服务平台,请不要一再糊弄、敷衍纳税人,也不要电话回复,否则我只能说这是一群草包和饭桶做的事情!我也是被河南省12366糊弄敷衍怕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税官,您好!我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13万股,该公司是2008年1月1日在深交所上市,我司是该上市公司的原始股东,原始股每股1元,上市日的开盘价为每股3.18元。2021年4月我公司将持有该上市公司的12.5万股股份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卖出价是6.23元/股。那应该如何确定买入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十、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一)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我是湖北武汉的一个小餐馆店,自己开的,不属于加盟连锁,每月销售额5万元左右,去年开始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给用餐的人,之前一直开的都是税率免税的发票。最近听说税率政策调为了1%,那开普票时还能选免税吗?还是得按1%开具,按照销售收入,不用纳税。请解答下
根据《致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一封信》(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1日 17:11 来源: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规定,为进一步确保您便捷、准确地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应先升级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按照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按照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放弃减税,可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3%”字样,按照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我司签订了EPC总包合同,结算款项中约定材料款多少金额,建筑服务多少金额,请问应该按照兼营处理还是混合销售处理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