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这里应税服务是否包括销售货物?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销售货物是否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中提及的“服务”范围可参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范围。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由若干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组织施工,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该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项目未利用本分期项目回笼资金开工建造的,可以认定为同一分期开发项目。那么目未利用本分期项目回笼资金应该怎么理解呢?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政策解读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取得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由若干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组织施工,经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实该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项目未利用本分期项目回笼资金开工建造的”,是指该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工程项目的地基和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由多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组织施工,但在该多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认的施工项目开工时,前述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工程项目尚未预售。”
建筑企业在异地预缴了增值税,机构所在地申报时,预缴税额已做抵减,后期发现预缴错误做了退税处理,针对该事项,机构所在地如何申报,是更正以前月份的申报(将产生滞纳金),还是在后期申报月份做预缴金额抵减金额的红冲处理(附表4中冲减退税金额)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完成修改更正或作废,申报错误更正后,如涉及补缴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您好,您可以选择更正3月申报表享受优惠,或者在4月申报表中一并填报享受。未抵减完的增值税可以结转到本年度以后月份继续抵减,但是不能结转到以后年度抵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内财税字〔1995〕654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划分问题。新建房是指竣工或交付使用不满1年(含)一年的房产。凡是已投入使用1年以上的房产均属旧房。
我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收入是否要交增值税?要交的话,增值税税率是多少?谢谢!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还是之前的问题,但你们回答只有法条,并没对我提出的问题直接回答,希望能正面回答我的疑问,谢谢。
问题是:1、我公司修建的房屋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中小学校使用,此项行为是否属于不征税增值税项目?
2、企业修建此房屋的产生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3、上述进项形成的留底税额,在满足增量留底税额退税条件后,能否对留底税额申请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企业修建的房屋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中小学校使用,是否属于不征税增值税项目?企业修建房屋的产生进项税额可否抵扣?满足增量留底税额退税条件后,能否对留底税额申请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